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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藏書樓章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清)徐樹蘭訂

為捐建紹郡古越藏書樓 懇請奏咨立案文

(光緒二十八年)

清徐樹蘭

為呈明捐建紹郡古越藏書樓,懇請奏咨立案事。竊維國勢之強弱,系人才之盛衰;人才之盛衰,視學識之博陋。涉獵多則見理明,器識閎則處事審,是以環球各邦國勢盛衰之故,每以識字人數多寡為衡。方今朝廷孜孜求治,叠奉諭旨,廣設學校,此誠興賢育材,正本清源之至計也。近來各省府縣次第設立學堂,急公好義之士亦多捐資輔助。職前於光緒二十三年籌辦紹郡中西學堂,創捐銀壹仟圓。妥擬章程,以開風氣,現已歸並紹興府學堂。第念學堂教授學生,每學不過數十人,或百數十人,額有限制,勢難廣被,而好學之士,半屬寒畯,購書既苦於無資,入學又格於定例,趨向雖殷,講求無策,坐是孤陋寡聞,無所成就者,不知凡幾。伏念高宗純皇帝特設文宗、文匯、文瀾三閣,備庋秘籍,津逮後學,由是江浙人文甲於天下,成效昭然。

泰西各國講求教育,輒以藏書樓與學堂相輔而行。都會之地,學校既多,又必建樓藏書,恣人觀覽。英、法、俄、德諸國收藏書籍之館,均不下百數處。倫敦博物院之書樓,藏書之富,甲於環球。一切有用之圖畫報章,亦均分門藏弆。閱書者通年至十餘萬人。日本明治維新以來,以舊幕府之紅葉山文庫、昌平學文庫初移為淺草文庫,後集諸藩學校書,網羅內外物品,皆移之上野公園,稱圖書館,聽任眾庶觀覽。其餘官私書籍館亦數十處,藏書皆數十萬卷。一時文學蒸蒸日上,國勢日強,良有以也。

近來東南各省集貲建設藏書樓者亦復接踵而起。紹興統轄八縣,綴學之士,實繁有徒。當此科舉更章之際,講求實學,每苦無書。職不揣綿薄,謹於郡城西偏,購地壹畝陸分,鳩工營造,名曰古越藏書樓,以為藏書之所。參酌東西各國規制,擬議章程,以家藏經史大部及一切有用之書,悉數捐入,延聘通人,分門排比,所有近來譯本新書,以及圖畫標本、雅馴報章,亦復捐資購備,大凡藏書七萬餘千卷,編目三十五卷。建屋凡四層,前三層皆系高樓,分藏書籍,以中層之廳事為閱書所,桌椅器物皆備。延監督一人,總董其事,司事三人,分司其書。規模粗具,以備闔郡人士之觀摩,以為府縣學堂之輔翼。所需開辦經費及常年經費,均由職自行捐備。

當此開辦之初,事關闔郡,自應呈請奏咨立案,以期永久。所有擬設紹郡古越藏書樓緣由,理合繕具書目、章程、照繪屋圖,呈請大人俯賜察核,奏咨立案施行,實為德便。再職系體念時艱,為造就人才之一助,不敢仰邀議敘。經費均系自行捐備,應請免造報銷,合並聲明。除呈明紹興府縣核轉備案外,謹呈。(錄自清徐樹蘭撰《古越藏書樓章程》一書,清光緒二十八年古越藏書樓刊本)

古越藏書樓章程

清徐樹蘭

第一章名稱

第一節此樓建於紹興,為地方勸學起見,故名古越藏書樓。

第二章宗旨

第二節本樓創設之宗旨有二:一曰存古;一曰開新。

釋義學問必求貫通。何謂之貫通?博求之古今中外是也。往者士夫之弊,在詳古略今;現在士夫之弊,漸趨於尚今蔑古。其實不談古籍,無從考政治學術之沿革;不得今籍,無以啟借鑒變通之途徑。故本樓特闡明此旨,務歸平等而杜偏駁之弊。

第三章藏書規程

第三節本書樓所藏書籍分二類:曰古籍部;曰今籍部。凡悖理違道之書,一概不收。

古籍部分二類:曰學類(經、子、集括其中);曰政類(凡史部及各種行政諸書皆括入)。

釋義明道之書,經為之首,凡倫理、政治、教育諸說,悉該焉。包函甚廣,故不得已而括之曰學類。諸子六經之支流,文章則所以載道,而駢文、詞曲亦關文明,覘世運,故亦不得蔑棄。至實業各書,中國此類著作甚少,附入政類中。

今籍部兼收中外,約分二類:曰普通;曰專門(普通學指教科各書,專門學兼政、藝、科學各書)。

第四節凡今籍中分已譯未譯二部。東西書籍,一律收藏。

釋義已譯者供現在研究,未譯者供將來研究(已通外國文字者)及備譯。

第五節各書之外,兼收各種圖畫,類別為三:曰教科畫;曰地圖;曰實業圖。又收各種學報、日報,以資考求。

第六節研究科學,必資器械樣本,故本書樓兼購藏理化學器械及動植礦各種樣本,以為讀書之助。

釋義外國標本器械,各學堂皆有之。茲因學校規模未備,故附入藏書樓。將來經費稍充,即別辟教育博物館,將此項裁去。

第四章管理規程

第七節本樓立總理一人、監督一人、司書二人、司事一人、門丁一人、庖丁一人、雜役一人。總理於徐公仲凡嗣君中推舉一人為之。監督以下,均由總理延訂(總理或宦遊在外,則司事等人之進退,監督亦得專主)。

第八節總理之職,凡訂章程、核款目,統樓中一切事務,皆由一人主持。監督之職,司收支會計,隨時添購圖籍,兼稽察司書以下諸人稱職與否而進退之。司書之職,於開閱時,一司收發書籍,一司收發報章,設事有簡繁,彼此幫同照料,不得推諉。司事之職,專司逐日驗放閱書人出入。有一人入,即將姓名、另篆、住址登簿,給與發書單及對牌。有一人出,即收回對牌,一刻不能離位。如有要事,暫時離位,則司書二人中擇其稍暇者暫代。門丁之職,專司門口伺候,助司事驗放出入,兼有客到接帖,每日自開門至閉門,一刻不能離位。如有要事暫離,則須喚雜役暫代。庖丁之職,專司炊爨飯膳。雜役之職,專司每日灑掃及烹茶點燈等事,或有時差出外間,購物件,遞信劄。

第九節樓中所備冊籍分四類:曰書目冊;曰器具冊;曰閱書人姓名、別篆、住址冊;曰收支會計冊。

書目冊由監督編定,司書二人各謄一份,一為清本,存司事處,備來閱者共閱;一為稿本,存監督處備查。

器具冊由監督檢記,日後如有添置,隨時登入此冊,存樓備查。

閱書人姓名別篆住址冊由司事逐日登記,每日呈送監督察閱。

收支會計冊由監督逐日登記,於每月朔日,將前月所登,送交總理察核(各人膳資及樓中零用,於每月朔日送冊時給領。各人薪水及門丁等工資,於每月終結領)。

第十節恭屆萬壽聖節、孔子生日、夏至、冬至及房虛星昴日,皆停閱一日。元宵、端午、中秋,停閱二日(前一日及本日)。清明停閱五日(前二日後二日及本日)。臘月由祀竈日起至新正初五日皆停閱。除此數日外,監督以下諸人,皆須常川駐樓辦事。

第十一節司書、司事或有要事須歸家數日,或偶然患病,必須關照監督,自延代庖。門丁、庖丁、雜役,如欲停歇數日,亦必須自顧替工,但不得代之一月之久。萬一代至一月,本人尚不到樓,或雖在一月之內,而代者不能稱職,均由監督酌量去留。

第十二節監督、司書、司事或有要事,欲往他處,或因患病,自知不能勝任,準其自行辭退。監督如自欲辭退,則將書籍及器具點交總理收管,一面關照總理另聘他人接手。司書自欲辭退,則將書籍及器具點交監督收管,亦一面關照總理另聘他人接手。門丁、庖丁、雜役如自欲辭退,則由監督另雇,均須俟接手有人,方得交卸。

第五章閱書規程

第十三節凡願閱書者,須先閱本樓章程,若願守定章,請先至司事處,以姓名、別篆、住址及今日欲觀某書報明,由司事登記號簿,即由司事給與發書單一紙,並對牌一塊。本人以發書單與對牌入交監督,即由監督以發書單交司書檢書付閱,其對牌暫存監督處,俟閱書人將原書交還,即由監督將對牌仍交本人。本人仍以對牌交還司事,然後出門。對牌六十號,每號三塊,以古越藏書樓圖記印於騎縫,上塊永存監督處,下塊永存司事處,中塊於領書時憑此發書,於還書後,憑此出門。

發書單首行某先生,印某某,別篆某某,現住某處,今日欲閱某書,次行光緒某年某月某日,古越藏書樓第幾號發書單(此單或有本人自填,而司事即照此謄入號簿)。

第十四節中廳閱書之處,僅容客座六十位,故每日閱書,僅備對牌六十號。如在六十號之外,因座位已滿,只得奉屈暫候,待六十人中有一人交還對牌出外者,即給對牌入內領書,如待者不止一人,則以登號簿先後為次。

第十五節每日閱書,上午自九點鐘起,十一點鐘止,下午自一點鐘起,五點鐘止。

第十六節座位各有字號,閱書者對牌第幾號,即坐於座位第幾號,以免爭競。

第十七節樓上藏書,樓下觀書,各分地段,以清界限。取書必由監督與司書經手。凡觀書者皆不得登樓。

第十八節所藏之書,均蓋用戳記,只準在中廳六十座中翻閱,不得借出門外。倘有遺失汙損,查系何人致此,司書隨時告知監督,責限一個月內,小部全賠,大部鈔補。

第十九節徐公仲凡之子孫如欲借閱,宜破格以示優異。然亦必關照總理,由總理親筆開單取書,則司書始能檢付。

第二十節所閱之書,每次但取一本,閱畢然後向監督換閱他本。因本樓之書須備六十人分閱,勢不能一人兼閱數冊也。

第二十一節閱書能用摘錄工夫最易獲益。凡閱書有欲摘錄者,盡可隨意鈔寫,惟紙墨筆硯,皆須各人自備。而於本樓書中不得加評語,亦不得加圈點。

第二十二節閱圖有欲影摹者,所用之紙,必交監督一驗,方可影繪。因恐用紙太劣,則墨易透紙,或將原圖汙損故也。

第二十三節本樓購備日報數種,另儲一處。欲閱日報者,可至此自行翻閱。欲閱月報,則與閱書一例,亦須憑對牌發書單,由監督、司書經手檢付。

第二十四節閱書者各宜自重,不得在座中隨意談謔,亦不得雌黃人物,縱論時政及凡與讀書不相涉之事。

第二十五節閱書者如欲用膳,其膳資理宜自備。本樓雇有庖丁,亦可承辦。惟須本人自與庖丁面訂。欲用早膳,宜前一日向庖丁預訂。欲用午膳、晚膳,宜早晨向庖丁預訂(均須先付膳資)。有不欲在樓用膳者,聽其自便。或所需膳品,庖丁不能承辦,亦不得相強。

第二十六節閱書者如欲飲茶吸煙,宜自備。惟茶由本樓供應,不用者聽。

第二十七節本樓仿照東西各國圖書館章程辦理,不設寄宿舍。如四鄉及外府縣諸君到本樓閱書者,均請自行另覓住宿之處。

第六章雜規

第二十八節此地專為藏書及閱書而設,一切人等,不得於此中宴會、賭博、歌唱,以昭鄭重。

第二十九節此樓系仲凡徐公獨力捐助,以限於貲力,未能完備。有願出貲助益及助益書籍者,均拜嘉惠。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節此章程系試辦略章,以後得隨時改良,以冀完善。

(清光緒二十八年古越藏書樓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