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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疆繹史/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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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序 凡例
作者:李瑤 
引用書目

  一、《佚史》原本,帝三王而歷稱其號,予其歲朔。夫著史所以傳世也,闡揚名節激發忠貞也。若背於功令而所持或偏,則是野人私說矣,烏足容其傳世邪!今從正史論削。諸凡「紀略」中以年系者,遵於本朝正朔,下附其稱號、注其歲次;餘則以干支綜之:尊所統也。

  一、佚史氏自康熙時著有斯編,凡國初之表章遺烈可得而聞也,然猶或有所嫌諱而弗書。嗣後恭奉純廟俞旨二道,概施軫恤,實為曠古罕聞之典。而於史閣部報睿親王書,又得「御製書事」一篇重予嘉獎。茲敬匯錄,冠諸簡端。

  一、〈紀略〉福王事會繁多,《原本》首列一卷;今《勘本》倍焉,因於冬十月下,厘之作兩卷。卷中論奪溫體仁謚蔭凡數見、盡闕書,蓋佚史氏以家事諱也;今從正史核入,另作一行讀。

  一、唐王稱號閩疆僅逾一載,至丙戌八月汀州就俘矣。而贛州楊、萬之守,潰於十月;《原本》贛州盡事者不及紀,今並補。

  一、永明王流離遷播,躑躅粵中;由粵而安隆、而緬甸,諸臣瑣尾相從者,凡十有五年也。今按年分注,以清眉目;亦作兩卷。

  一、魯監國越東擁立,江岸駐防,海上倚艍者兩年、舟山立朝者亦兩年。其後漂泊無地,而諸臣崎嶇相從,其盡節者較兩都為最。《原本》脫略過甚,今悉案事勘補。

  一、〈列傳〉諸臣多逮事崇禎而歷官三朝者,溫氏於其章奏、行實有簡略太甚處。今以有關政教矜式之文,於本事異同、實有所據之文,或補入正傳,或附列「書後」。

  一、史督輔傳中睿親王書不載,督輔答書亦多所簡脫。此二書為南渡之大文,亦千古之大文也;載之宜詳,今並勘補。

  一、〈四鎮傳〉原本僅四百二十餘字,不知溫氏何以獨減於此?別本有以雲間王氏《史稿》中文衍錄於後而號為溫氏足本者,謬也。夫以靖南之忠而死、以興平之冤而死,嗚呼,其傳也可略乎哉?

  一、諸傳之名,皆大書特書;溫氏以謂尚其一死也;然而正附不分,重輕莫別矣。今凡主事而死跡著者得正名;凡從事而僅以一死見者皆旁列,綴於正傳末。而名之多者曰「等」,其事不得詳、名不可泯而見於「書後」者曰「附」。

  一、每冊每卷,首則有引、尾則有跋。《原本》強析之為二十卷,其引、跋則顛倒瞀亂矣;鈔胥踵謬,奇訛百出。今逐一厘明而類區之,俾讀者勿滯於目。

  一、凡分卷小引,《佚史》所言,貫以「○」;《勘本》所言,貫以「◎」。跋尾、書後,則以「《佚史》曰」、「《勘本》曰」別之。

  一、《原本》「凡例」二十則及首尾引跋、置論,間有所偏;不獲已而芟替者,亦數百言,以冀歸於純一,無聞傳流。後之君子,其亮我乎!

  一、《原本》篇目間於三朝稱帝、稱謚,諸傳卷次、名次多所淆紊。如周、雷罪案引、跋自分,宜單作一卷讀;他可類推。原目附後,亦知海內自有《原本》也。弆以較之,即足以見《勘本》厘次之功。

  一、《勘本》、《摭遺》諸文雖引用群書,而一以「通鑒輯覽」及諸大家文集為準;如雲間王氏橫雲山人「史稿」、蕭山毛氏「合集」、甬上全氏「鮚埼內、外集」,與夫當時專紀三朝行事各書也。至於小家雜說輒多愛憎之口,必參互考訂至信而後存;不信於我,必不敢告信於四海之內也。無已,或有兩存其說於「書後」以俟博雅者。

  一、諸史后妃必別立為傳,溫氏失之。茲於《摭遺》之首,補列「宮壺」一門為一卷。

  一、魯監國事,「佚史」以謂無足言者;蓋失諸考也。越東初立,一時勇義之士多觥觥在人耳目間者;及之閩海、之舟山,先後盡瘁於事者復大有其人也。今《摭遺》補稿,分列兩卷。

  一、何、瞿、堵三公官歷四朝而身終於粵,用列粵臣之首。粵自桂林失守,即流徙安隆,為孫可望所挾,有十八先生之獄;此粵中事之最重者也。李定國盡瘁於緬、鄭成功獨雄於海:今悉如「佚史」志纂補。

  一、前史以時為次,統而不分;《勘本》已約之、厘之矣。然如「儒行」中之「文藝」、「逸民」中之「獨行」,又不可以不別;他若「列女」、「方外」,俱未可闕也:並補纂。

  一、奸逆之徒,推溫氏言,惟有金聲桓一傳列於「逆臣」;其它則闕如也。夫左良玉有始無終,罪因黃澍,亦不可不明。若以馬、阮之朋奸誤國為千古罪魁,雖奸狀旁見諸傳,究有所未盡;削其名,不翻掩其惡邪!今從史例,增「奸臣」為殿。

  一、明末三朝散事殊多,其近於穿鑿者不敢附。惟遺聞、逸說有實可徵引而與正文有所質證者、與時事有所關合者,間於「書後」贅諸,以補不足。

  一、是書從畢升活字例排版造成,所有刊注攟補之文曰《紀略》、曰《列傳》、曰《摭遺》,都四十又八卷。不過就區區者一己之智能,就江、浙間所見之書本也。體關確史,遠冀流傳;倘海內鑒藏家有於此三朝之政跡、之文章、之故老傳聞、之家乘軼事而可以證明、可以糾繆、可以轃益而歸於盡善者,敬希函寓蕭然山下,庶幾隨時改版更正,則幸甚。

  以上「凡例」二十二則,為去秋始定之規,而加以今春勘補各條也。不才於此史,昨以寓公、以窘鄉,苦心孤詣,逾三月而較勘之本定,又五月而排版之工畢。初意就溫氏原文之訛之缺,攟緝大概而已;既乃考索日深、異同日見,人物事文之介於三朝者逾求而逾多,有不能已於纂補重訂考焉。茲凡前史三十卷中之事有質疑、文可徵實者,或於正傳、於小引、書後間為之案事分注,並贅以辯論。其《摭遺》初刻之十卷外,又為之分門引類,續稿纂列:如宮壺諸妃、監國諸臣、逸民、列女諸類,都一十八卷。惟是遺聞佚說,隨見隨轃。而頭訖紛繁,恐終不免貽譏罣漏耳。昔人言:『確史之難,須握管在手,方知此中苦處,亦方知此中別有樂處。』其然、豈其然?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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