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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塘先生文集/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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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南塘先生文集
卷二十四
作者:韓元震
1765年
卷二十五

雜著[编辑]

家禮䟽義付籤與崔成仲往復○乙未[编辑]

序兩病

退溪先生曰。兩病指遺其以下及自有以下。沙溪先生曰。指自有以下及困於以下。尤菴先生曰。指然其以下及然亦以下。愚按好禮者不能擧其要。貧窶者不能及於禮。政由於遺本緩實而末之文過盛也。恐不可做兩病看。至於好禮若貧窶者。自人言之。雖有不能擧要與不及之病。自其所以爲病者而言。則均之在本實之不足而文末之太繁也。恐亦不可作兩病說。然則古法之存於今者。旣多不宜於世。今人之更爲法者。又有如下云云之弊。而古今相對爲兩病。無疑矣。

通禮

剝解曰。上下通行之禮。輯覽曰。通祠堂深衣居家雜儀三章而名之。玄彦明曰。吉凶通行之禮。愚按家禮中冠婚喪祭。無非上下通行者。何獨於祠堂深衣居家雜儀而爲上下通行乎。剝解之說决不然。合三章而爲一篇。故謂之通禮云者。亦恐於義未襯。彦明所謂吉凶通行者。似爲得之。盖禮之爲目。雖有三千三百之多。而擧其綱要。不過吉凶二者而已。故家禮所述。不出此二者。冠婚喪祭吉凶各行。不可以相通。獨祠堂深衣居家之儀。皆兼有吉凶之禮而不可以分屬一邊。故謂之通禮。若曰通吉凶之禮爾。

祠堂章。此章本合在祭禮篇。

此段。曾見成仲解說。以爲先生此書。盖本司馬公書儀而作。書儀中此章。本合之於祭禮篇。而先生移之於此。以爲篇首。故本合云者。據書儀而言也。

宋仁宗

宋字。曾見成仲。以爲我字之誤。我字亦未必然。只恐是衍字。後人傳寫時誤加也。

反轉面西入廟中

廟向南。故子孫入者。自廳側北面直入廟。所坐皆東向。故又轉身西面入廟中。

百世不遷

百世不遷。指繼祖之宗而言。非以祖位而言。五世則遷亦同。考下文可見。

魯季友。桓公別子。

左傳。季友桓公夫人所生之子。莊公同母弟也。故爲別子。慶父,叔牙。桓公之妾子。故雖長不得爲別子。仲叔季之稱。不分嫡庶而序其兄弟之倫也。

或主祭者。不可以祭及叔伯父。

按以下文令其嗣子別祭之語觀之。則此叔伯非無後之位。有後者本無祔食於宗子所主祠堂之禮。而此言可祭不可祭云者。果可疑。豈或於節祀時祭之日。宗子旣主祠堂之祭。而宗族又衆多。己不得遍與於叔伯父之祭。故令其嗣子不待己之與祭而祭之云耶。不然。必是記錄之誤也。

在位牌西邊安

此與本註祔皆西向之說不同。果可疑。恐當以本註爲正。

爲執事者所盥

此執事。恐是子孫男子婦女贊禮者也。考位則子孫男子贊其禮。妣位則子孫婦女贊其禮。故謂之內執事外執事也。或曰。此是僕隷之屬。女僕之立於主婦之後。固無可嫌。男僕則在平昔。非有大故。不入中門。入中門。婦人必避之。今於祠堂考妣同享之事。得與於序立之末。已是可疑。又與主婦諸婦女分庭序立。尤爲未便。

先救先公遺文。次祠版。

溫公之說先救遺文。後救祠版者。盖以遺文一失。不可復得。祠版雖毁。猶可復造也。祠版乃祖考神靈憑依之所。其視祖考身體有間。故猶可後於遺文耶。然家禮以爲先救祠堂。遷神主遺書。則又以神主爲重矣。

七月十五日。用浮屠設素饌。某不用。

嘗聞成仲之言。曰七月十五日。卽中元之節。本註許用之。然則此所謂不用者。謂不用浮屠設素饌之禮耳。

主婦抱子。進立於兩階之間。再拜。

禮拜成於再。婦人四拜以當再拜。故此云再拜者。據禮成數而言。實則包四拜之禮在其中矣。他凡言婦人再拜皆倣此。

今世皆告墓。恐未免隨俗耳。

未免隨俗。盖謂今世焚黃行之墓次者。出於隨俗而非據禮之正云爾。如此。方與上文於禮何據。成呼應之語。而其不可從之意。亦自見於言外矣。若以恐當隨俗之意看之。則旣與上文於禮何據告廟得體之語相背戾。而又爲棄禮徇俗者之助矣。竊恐未然。

深衣章方領

註中只曰兩襟兩領。而無別用布一條爲袷之說。則似與補註非別有領之說同。而蔡氏云方領之說。先生已修之家禮。則其必有袷。而註說特文之未具耳。

居家雜儀。設食於他所。○席地而坐。

設食他所。卽男女不同席之義。謂男女各爲一行而不相混雜也。非謂各就他室而食也。以下文男坐於左女坐於右觀之。則可見其爲同堂異列也。席地而坐。中國之人卧必用床。坐必用倚。而幼子不能備此。故只得席地而坐耳。

伏願某官備膺五福

子弟稱父兄以官爵果可疑。今不必然也。官字或親字之誤耶。

冠禮。長子則布席于阼階之上。

此旣言布席。而下又言筵于東序。果涉重衍。然細究文勢。兩處皆不得不言。上言布席。承上陳設而言。旣陳冠服則於此固當布冠位矣。下言布筵。因下將言將冠者出房。而先言此席。以指將冠者出房立處在此冠位之邊。以俟賓揖就席也。

賓揖將冠者。出房立于席右。

此出房二字。因上將冠者出房之語而重出。當爲衍文明矣。

婚禮。大功未葬。亦不可主婚。

已有大功未葬。亦不可婚。言不可主婚。則身之不可婚。在其中矣。冠禮言父母而不言主冠者。婚禮言主婚者而不言父母。義當互見。宗子有朞以上喪。不可主冠禮。父母有朞以上喪。亦不可婚子。

豈後世紛紛之言不足據。莫若從古爲正否。

所謂後世指何世。而從古指何古耶。果未可曉。然以管見究之。後世似指當時紛紛莫可適從之論。從古似指左氏先配後祖之說。盖曰鄕里諸賢頗信左氏之說。而入門卽廟見者。豈以從古爲正者否。故答說曰。左氏雖古。亦難盡信。然此所謂先配後祖者。譏其失娶妻來時告廟之禮。非謂婦人入門以後事也。今世入門卽廟見者。雖信左氏此說。實不知左氏所譏之意而誤之云爾。

司馬溫公曰。贊者兩家各擇親戚婦人習於禮者爲之。

此贊者。指壻婦各在其家。醮禮時贊禮者。所謂壻及婦人行禮。亦指醮禮而言。若壻婦交拜時。則自有從者相導。女家婦人。安得遽至壻家。壻家婦人。亦安得遽爲新婦。執其沃盥斟酒之任哉。下交拜條溫公說。又云從者。皆以其家女僕爲之。據此可見此贊者之爲在家醮禮時贊禮之人。若家禮本註贊者凡兩見。而皆在醮條。不復他見則皆明矣。

用生鴈左首○取其順陰陽往來之義

按曲禮註。主人在左。故橫捧以首授主人。今考主人升自阼階西向立。壻升自西階北向跪。則主人政在壻之右矣。捧鴈左首。何在其爲授主人乎。若以東爲左。則左右之稱。隨人向背而變。不可指定。當曰東首。不當曰左首。愚意人道尙左而左爲陽。首爲一體之尊而陽在首。故捧禽左首。順其陽與尊也。先生於此旣曰。取順陰陽往來之義。又嘗曰。鴈亦攝盛之意。輯覽以攝盛之義爲長。愚意兩說俱長。恐不可廢一而取一也。

親迎之夕。不當見婦母。

親迎之夕。婦父出迎。則固已相見矣。故但言婦母。親迎之夕。雖已見婦父。未成禮見。故明日執贄見之。

喪禮。施簀去薦。

施簀去薦。爲其將沐浴也。簀踈而薦密。故施簀去薦。使浴水易泄。不得停留也。據下襲小斂。床皆施薦而不復言設簀。則意又可見也。

錢三米二升

錢象天圓。陽之屬也。米是地産。陰之屬也。錢三米二升。從陰陽奇偶之數也。

悉去病時衣及復衣

沐浴時固已去此衣矣。至此復言去之者。非謂至此而方去也。謂去之。不復用於襲斂也。不以辭害意可也。

以卓子置脯醢。升自阼階。

考下小斂設奠具條。設卓子于阼階東南。置奠饌。後凡言祭禮。皆設酒架於東階上。又設陳饌牀於東階下。祭以酒饌爲重。故設於東。今此脯醢升自阼階。恐亦此禮爾。

魂帛置椅上。設香爐合盞注酒果於卓上。

家禮設魂帛。疑不用箱。直置椅上。備要用之於事爲便。今當從之。

櫛頮奉養之具。皆如平生。

玄彦明曰。奉養之具。皆如平生。則朝夕上食。亦當於此時擧之。不可待成服後。然以愚考之。甚不然。盖親之始死。擧家號痛急遽奔遑。襲斂之外。固未暇及他節目。而禮亦言三日不擧火。則此雖以生者之事言之。其無三日之內炊食具饌之事。可知矣。故禮經饋羞。家禮上食。皆在旣殯之後。而幷無未殯前饋食之言。則此謂奉養之具。可見其只爲櫛頮等事耳。何可幷參上食於其間哉。上食若在此時。則比之櫛頮。不翅其重矣。何不明言其事。而反擧櫛頮之輕者。以包之耶。若曰細節不足特書。則饋食之反輕於櫛頮何義。下文又與朝夕哭奠。幷爲綱而特書。何故也。凡喪禮中節目之稍涉緊重者。必於當行之次。先著其目而幷擧之。後具其事而列書之。自沐浴襲奠。以至反哭。無不然也。未有行之於前而記之於後者。亦未有不言於始擧之日而泛及於仍承之時也。上食之節。若在置靈座設魂帛之時。則何不繫之於靈座魂帛之下。而乃退之於朝夕哭奠之下。徒以破義例而亂節次耶。然則朝夕哭奠上食。皆非未殯前事。而始擧於成服之日。故於此幷言者。豈不甚明耶。或曰。朝夕哭奠。皆言始擧之日。故亦言罷止之時。而上食始不明言其擧。故終亦不言其罷。則盖略其辭也。何獨深泥於中間一言。而執此以爲始乎。此其言又不考之甚也。朝夕哭奠。皆罷於靈座未撤之前。故特言其罷止之日。上食則乃與靈座俱罷。旣言撤靈座。則豈容復言罷上食乎。又按五禮儀奉養之具下。有上食之文。其意盖如彦明說矣。然沙溪先生以爲禮經及家禮皆成服日始設。當以禮經爲正。國家之制又如此。而沙溪猶據禮經不敢從。則其所處於此者。必已審矣。今安得以後學一人之見。遽欲行之於禮經家禮之所未明言。先正之所不從者耶。禮雖有未善者。出於先聖賢而行之已久。則雖聖賢亦不能改焉。故殷人旣練而祔。周人卒哭而祔。孔子善殷而從周。中月而禫。朱子以王肅說爲是。而畢竟見行。則從鄭氏之說。家禮墓祭先。參神後降神。沙溪深以爲疑。而備要仍之。此皆可以改者。而猶未敢改。則其愼重之意。槩可見矣。况其不必改與不可改者耶。後之爲禮者。恐不可以不知此意也。

出拜靈座。上香再拜。遂吊主人。

遂吊主人。不知賓就吊於床東奠北之位耶。抑待主人之出而吊於階下之位耶。賓旣出帷拜靈座。則似不當還入。且考士喪禮。有吊者。主人未斂前。卽位西階下東面。小斂後。始就阼階下西面。雜記。主孤西面。立於阼階下。據此則此所謂遂吊。恐是吊於階下之位。而主人之位或東或西。又當隨時而變也。又按高氏說。親始死。不敢出見賓。然有尊者。不可不出。則又非人人而出見矣。

括髮。謂麻繩撮䯻。又以布爲頭𢄼。

括髮頭𢄼之制。果是難曉。今以本註文勢觀之。則似先以麻繩束髮爲䯻。後施頭𢄼於其上。然考之於禮經。則頭𢄼卽布緫。所以束髮本者。括髮。以麻自項而前。交於額上。郤而繞於䯻。如着掠頭。其制盖與布免同。然則當先施頭𢄼後。加括髮矣。又按冠禮陳冠服註。有曰櫛𢄼掠。觀其文。𢄼先於掠。櫛先於𢄼。則似先以櫛理髮合紒。次以𢄼束爲䯻。次加以掠。喪禮頭𢄼括髮。與冠禮𢄼掠。雖有布麻繒絹吉凶所需之不同。其制若無異。則其施用之節。亦必無異矣。然則家禮本註先言括髮。後言頭𢄼者。或因正文。只言括髮。不言頭𢄼。而括髮本於禮經。頭𢄼出於後俗。故先言括髮。後言頭𢄼。而不必施用先後爲言之序耶。愚於此外。有所疑焉。小斂時若用古禮。主人兄弟加白巾環絰。則憑尸後括髮。將去巾絰而施括髮耶。抑還施巾絰於括髮之上耶。旣曰括髮。則非可施於巾絰之上者。而施之巾絰稍飾之下者。又非袒括髮去飾甚之意也。喪服小記註曰。親始死。子服布深衣去吉冠。而猶有笄縰。將小斂。乃去笄縰着素冠。斂訖。去素冠。括髮以麻。所謂素冠。卽巾絰之禮也。據此而小斂時着巾絰。憑尸後去巾絰加括髮。至成服。乃去括髮。庶爲得宜。而備要去巾絰。在襲絰之時。則又似不取小記註說。抑括髮襲絰其間不遠。故雖以襲絰爲言。其實去之在括髮之時耶。

在禮。聞喪奔喪。入門詣柩前。再拜哭云云。○被髮。

在禮。通指古今之禮而言也。故下文所言。幷古今所行之禮而雜言之。如柩前再拜及被髮。皆後世之禮也。

高氏曰。大斂之絞縮者三。盖取一幅布。裂爲三片。

裂爲三片。盖謂析其兩端爲三。而非謂通身裂破也。然下文裂爲六片。乃謂通身裂破也。上下用裂字不同。其致讀者之疑宜矣。若謂高氏實以縮絞一幅。亦通身裂破爲三。則此固事勢之所不行者。豈高氏之智不及於此耶。特其語有未瑩耳。

設靈床於柩東

前旣言奉養之具皆如平生。則靈床之具。似亦已在其中。而於此特言其設。故讀者疑之。政如玄彦明之疑上食當在奉養之具之中者矣。然所謂奉養之具者。盖指平日飮食如庋閣之物。服御如杖屨之屬。玩好如簡策琴瑟之屬。之物。皆仍而不廢。一如生存之時。政所以不死其親。而亦未有紛紜繁縟之嫌矣。至於始死之奠。亦用餘閣之需。則方氏所謂以禮則未暇從其新。以情則不忍易其舊者。可謂得其意矣。若上食靈床。乃喪禮之大節。固不可一時幷擧。而不專於襲斂之事。况未殯之前。尸在床上。覆之以衾。則靈床之具。無所容其復設矣。故旣殯而設靈床。成服而上食。豈不於事有漸次。於禮無苟簡紛窒之患耶。大凡讀書務巧者。多於一二語句彷彿疑似者。看作無限道理。左右把攬。上下推引。傅枝接葉。勒成公案。要以承用不匱。而反於聖經賢傳大綱大目明白直截者。不顧其有崖異。可謂不知類矣。此實說經窮理之大病。而用意支離偏曲。無緣到得淸通灑落境界矣。學者宜切戒之。

不可以嫡庶論。庶子皆得爲父後者乎。

嫡庶之庶。庶孽之庶也。指妾子而言也。庶子之庶。衆庶之庶也。指嫡妻所生第二子以下而言也。何知其不同也。嫡庶之庶。承上長子三年而言。則衆庶之庶。固不當論也。謂爲父後者不論嫡長庶長。而皆當爲之三年云也。庶子之庶下。言其不得爲父後。則妾子無嫡子。亦有爲父後者矣。謂衆子有長子。故不得爲父後云也。按此問答。語多難解。然究其大意。盖或者之所蔽。政在子各得以爲後一句。其意盖子各得以爲父後。則無長子少子輕重之別。無長子少子之別。則庶子亦可得以爲其長子三年。旣無少長之別。則亦無嫡庶之分矣。爲其長子三年。亦不當復以嫡庶論也。故先生只以庶子豈得爲父後一句答他。不復一一致辨。盖旣破了這蔽塞處。則自餘云云。不待辨而皆破矣。

齊衰三年章。楊氏曰。當增祖父卒而爲祖母後者。

祖父卒。只以祖言。非謂祖與父也。其曰祖父。猶曰祖母也。父歿而後爲祖後。而有嫡子者無嫡孫。旣曰爲祖母後。則父之不在。不待更言也。下文祖父在。嫡孫爲祖母。此言祖父。亦將謂祖與父耶。此等處不必深看也。

不杖期章。婦人無夫與子者。爲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

姊妹指在室者。兄弟之子。通指男女。其女亦指在室之女。其適人者。彼不得不降於此。則此亦不得不降於彼也。盖適人者。爲其兄弟旣降。則爲其姊妹之無夫與子者。亦當如其兄弟。不可得以有加也。

齊衰三月章。楊氏曰。當增爲所後者之祖父母若子。

儀禮。曾祖父母本服。齊衰三月。故楊氏仍著所後曾祖之服於三月之下。然曾祖之服。旣加爲五月。則此條亦當移之於五月之下矣。禮只言所後者之祖父母。而不言曾祖父母者亦非闕文。何也。所後者之曾祖父母。卽己之高祖父母也。己之高祖。自當服其正服。不須言若子也。盖爲人後者。非己所事。宗統所在。不相後焉。喪服傳曰。爲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爲後大宗也。尊之統也。故繼祖之宗無後。則擇祖之子孫中一人後焉。繼曾祖之宗無後。則擇曾祖子孫中一人後焉。繼高祖之宗無後。則擇高祖子孫中一人後焉。過高祖以上。則親盡服窮。其宗已毁。無相後之義。故禮不言所後高祖之服也。

火麻布。

恐是火治其絲之布也。

喪服小記曰。婦之喪。虞卒哭。夫若子主之。

按婦之喪。舅夫子俱在。各有所主。而一統之義。未嘗不嚴也。題主及祔。舅主之。朔奠虞卒哭練祥禫。夫主之。盖尊者在。卑者不得主祠堂。故凡主之入於祠堂。及有事於祠堂。皆以最尊者爲主。朔奠虞卒哭練祥禫。殷禮也。故次尊者主之。朝夕饋奠又降矣。故卑者主之。尊不降兼于卑。卑不上于乎尊。此所以家無二尊而尊無二統也。

吊或用食物。卽別爲文。

食物。盖指酒果外。更設饌品。具盛饌以奠。惟分厚義重者乃可爲。故別爲文以叙其意也。

主人哭出西向

旣殯以後。主人以下。各歸喪次。朝夕哭受吊哭。皆在階下西面之位。見士喪禮及小記註。則盖不復就柩東之位矣。今曰主人哭出。則殯後似猶仍床東奠北之位。而有吊者。出拜矣。果可疑。抑此言未殯前受吊之禮。而未及修改於此耶。

禮必有義。不可苟也。

盖以高氏半答跪還之禮爲苟也。

奔喪。裂布爲四脚。

按君臣服議。用布一方幅。前兩角綴兩大帶。後兩角綴兩小帶。覆頂四垂。因以前邊抹額而繫大帶於腦後。復收後角而繫小帶於䯻前。以代古冠。亦名幞頭。今云裂布爲之者。盖以一幅布。裂其兩端。爲四脚也。豈以奔喪之禮急遽凶變。未暇備其制耶。

初變服。如初喪。

初變服。謂詣柩前再拜後。去四脚巾。被髮徒跣。如初喪。又變服。謂袒括髮。如大小斂也。

治葬。政使殯葬。實能致人禍福。

殯葬異禮。不可通言。而此以葬爲殯葬者。豈以殯禮掘坎藏柩事近於葬。故借之以言於葬耶。抑前代人惑於禍福之說者。殯禮亦必擇方擇日。有未卽成殯者。故幷言之耶。然溫公此說。專論葬禮。則前說似爲近之。

槨內。實以和沙石灰。

槨內實以灰沙。盖慮槨外灰沙。或因水泉浸濕。不能堅結。而槨內灰沙隔濕。易以堅結也。朱子嘗許用之。而後人亦遵行者。詳見輯覽。

皆畫以紫

周禮。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靑謂之黻。則黼黻二翣。固皆各有所畫之色矣。然則惟畫翣及三翣之緣。畫雲氣者皆紫也。

但繼此不當作耳

此盖先生未定論耳。家禮旣著作主。則後人當以此爲正耳。

因朝奠。以遷柩告註。設饌如朝奠。

玄彦明曰。朝奠之朝字。朔字之誤。旣因朝奠。則又安得云如之耶。古有啓殯之奠。饌品當加於朝夕常奠。今此告遷之奠。實當啓殯之禮。則饌品亦當如古也。下祖奠遣奠註。饌如朝奠朝字。亦皆當作朔字。其說恐是。

遣奠註有脯

奠皆有脯。此特言有脯何也。盖有所不辦。則他奠或可無脯。而遣奠之脯。將以納苞不可無。故特言有脯。

載。謂升柩於轝也。

載發語辭。如乃字爰字之義。上言靈輀旣駕。則升柩之事。已在其中矣。安得復說升柩耶。且以文字之體觀之。其爲發語辭明矣。

楔柩足兩傍

治棺條。勿令爲虛簷高足。則不復如當時俗制之有跗足也。此言柩足。以柩下方而言也。柩體頭大足小。故其載方床。向下兩傍。皆有餘地。或致動搖。故以橫木二。楔其兩傍。使不得動搖。然旣多用新麻大索。札縛堅固。則不必施此矣。

對卓置盥盆帨巾

對卓。謂對硯筆墨所置之卓而設巾盆也。非謂對置一卓也。設卓西向而曰對卓。則似設巾盆於靈座西南。而又曰如前。則自斂至遣。皆設巾盆於阼階下饌卓之東。今亦當在靈座東南矣。

主人再拜哭盡哀

主人以下。皆當再拜。獨言主人。恐闕文也。家禮無題主設奠之事。而後俗多行之。恐非禮意。神主旣成。急於安神。日中而虞。始擧殷禮。殷禮卽爲神主新成也。其間別設奠。旣無意義。而一日再享。亦涉煩瀆矣。

卑幼亦乘車馬

卑幼皆乘車馬。則孝子恐亦在其中矣。上言哭從如來儀者。盖言從行之序及去墓百步內步從之儀。如來時也。若執此言而孝子不得乘車馬。則卑幼乘車馬。亦果來儀所有耶。

祝奉神主入。就位櫝之。

家禮設魂帛。置椅上不用箱。奉神主入。就位始櫝之。此皆於事有所不便。誠爲可疑。故備要。始設魂帛。卽用箱。奉主乘車。卽用櫝。後人固當以備要爲正。然家禮之說。分明是不用箱不用櫝。未論其說之從違。且當依本分解說。要識其正義而不破也。不可曲爲遷就。必以爲不用箱處已用箱。不用櫝處已用櫝。務以牽合於見行之禮也。此雖於行禮之實未有失。其於說經講解處。則終未免爲傅會失指之歸矣。家禮設魂帛註。結白絹爲魂帛。置椅上。不言用箱。是不用箱也。朝祖註。祝以箱奉魂帛。可見前此之不以箱也。題主註。藏魂帛於箱中。可見前此之不藏於箱也。始已奉帛以箱。則安得復言以之也。始已用箱藏帛。則安得復言藏之耶。此其始設魂帛。不用箱之明驗也。至於奉神主入。就位櫝之者。語意尤分明。非復如文勢間斷。字義迂晦。而有闕文誤字之疑者。則此又非前此不用櫝之爲甚明耶。夫可以箱矣而不用箱。可以櫝矣而不用櫝。又何也。帛之有箱。猶主之有櫝也。櫝所以斂藏神主也。斂主藏之。所以神之也。自親始死。以至反哭。孝子不忍死其親。故於其始死設帛也。常若見其親之在其座也。於其奉主反哭也。疑若隨其親之復歸家也。故不箱不櫝者。盖其心不忍以其親爲死而神之也。若於此時。遽昧然歸之於匣。斂而置之。而若曰吾親眞死矣眞亡矣。則其於孝子至痛哀慕不死其親之意。無乃有所不忍者耶。故題主而藏帛。爲神之依於主也。反哭而櫝主。爲親之不歸。不得已而彌神之也。此家禮設帛不箱。題主不櫝。雖於事有所不便。其禮意精微。極乎天理人情之至者。信不可以有忽也。後之爲禮者。雖拘於事勢。不免卽用箱櫝。然於先生制禮之意。則不可以不知也。

婦人先入哭於堂

此堂。指正寢而言。卽靈座所設處也。婦人先入哭於堂。卽哭於正寢之堂也。主人哭於廳事。而復詣靈座前哭。則又是哭於正寢之堂也。楊氏以婦人入哭之堂爲廳事。恐誤矣。

虞祭。噫歆告啓門三。

謂以噫歆之聲。告之者三也。非謂以啓門之辭告之也。

祔祭。日子前同卒哭。

孝子,先考。前同。猶言同前。孝子。據宗子非喪主而言。若宗子祔姪於父。則當稱孝子孫曾玄之稱。皆當隨所告之位而變擧稱子。以槩其餘。宗子自爲喪主者。亦當依此而改稱孫。禮擧其一以爲例。不暇盡其變也。先考。丘儀曰。家禮舊本。於高曾祖考妣上。俱加皇字。今本改作故字。然則此先字本作皇字。而後人改作先字耶。先字於義亦果無害。則舊本本自如是耶。此等字無他考證。而又非大義所關。不必深求也。

小祥設次陳練服

設次陳練服。卽指衰裳中衣皆練者而言也。自楊氏以來。皆謂家禮從俗。無小祥受服之節。而世俗行者。只練中衣。不變衰裳。恐皆考之不審也。家禮旣以陳服易服。爲禮之大節而特書之。若無衰裳變受之事。則未知所陳所易之服。果何服耶。若非衰裳。別有服焉。則又不言某服何也。大祥陳禫服註。歷言其服之制者。以其服制變於衰裳也。此只言陳服而不言其服制。則豈不以其服制無變故不言耶。特其用練異於前。故只言其練於其陳服易服。而可見其有更製之服。於其不言服制。而可見其衰裳之變而無他服也。若曰陳服易服。只指中衣而言。則又不考之甚也。家禮只言陳練服而不曰某服。則又何以知此服之爲中衣耶。且中衣特承衰之一褻服也。本非正服。則何可以此而當陳服易服之大節。而况家禮初無中衣之文耶。正文陳練服。通冠服而言。註中旣言練服。又言練冠。猶恐其有不練者。則其丁寧之意。尤可見矣。家禮著小祥受服之文。如此其明。而世俗錯看。遂不受服。使喪禮大節闕而不行。豈不惜哉。備要據古禮。許令更製衰裳。則可以救俗之失。而獨於家禮此文。猶仍舊說。以爲從簡無受服之事。豈偶失照勘耶。誠不敢知爾。

告畢。埋于兩階之間。奉遷主埋于墓側。

遷主埋于階間。古禮也。埋于墓側。後俗權宜之事也。二者俱可故幷言之。要使行禮之家擇而行之。然一章之內。語無曲折而上下未免逕庭。此等處。正是家禮所以爲草本而未及修改者也。

居喪雜儀。雜記䟽衰之喪。

本註。䟽衰齊衰也。喪服註。䟽猶麤也。以喪服註觀之。似是通齊斬而言。然旣言齊衰。則斬衰亦在其中矣。

伏惟歆納

狀辭云送上某人靈筵則歆納。盖亦指死者而言也。

俱亡。稱孤哀子。

俱亡。謂幷有父母喪也。世俗前喪雖過三年。而後喪猶稱孤哀。恐誤也。父喪稱孤。母喪稱哀。皆是喪中之稱。則俱亡稱孤哀。亦指幷有喪之稱。可知也。且非幷有喪而稱孤哀。則何以別新舊之喪乎。

時祭。主人盛服。立於祠堂中門外西向。

禫祭。卜日設卓於祠堂門外西向。及此中門外西向。皆指阼階上西面位也。

孝孫某今以仲春之月。有事于高祖考。

孝孫。恐當作孝玄孫。據祠堂章告事之祝。四代共爲一版。自稱以其最尊者爲主。則可知其然矣。

衆男詣堂中。獻女尊長壽。

上言男女異處。又曰。尊長自爲一列南面。自堂中東西分首。若止一人則堂中而坐。據此則女尊長不可與男尊長共爲一列。而堂中又不可重行先後而坐。然則此所謂中堂。恐是指燕寢。而女尊長於此受壽。如男尊長之儀也。

祭先祖。春秋有事于太廟。太廟便是羣祧之主皆在其中。

此據士祭先祖之禮。而推之於諸侯。盖謂春秋有事于太廟。而羣祧之主在太廟中者皆與焉。卽與士祭先祖一般。然有事太廟。四時皆然。則不獨止於春秋也。三年大祫。毁廟之主始與。則又非春秋皆與者也。而先生之言如此。誠有所不敢知者。恐或是記錄之誤也。祧主皆在太廟中者。亦據諸侯無二宗之說而言也。諸侯若有世室。則世室以後祧主。各以其班藏於世室。而不復藏於太廟矣。諸侯無二宗之說。愚嘗竊疑之。未敢信其必然。然其有宗無宗之辨。亦非有難决者。須先定其天子之宗在七廟之中與其在七廟之外。則諸侯之禮。仍可推而定矣。盖天子之制七廟。謂太祖二宗與親廟四而七者。諸儒之說也。謂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爲七而宗不在數中者。劉歆之說也。朱子以歆說爲是。而其說屢見焉。中庸或問論昭穆及其小註說。皆可考也。今復以愚意推之。盖以商制言。則太甲稱太宗。太戊稱中宗。武丁稱高宗。而周公又以中宗,高宗,祖甲。爲殷三宗而告之成王。是殷之有三四宗也。以周制言。則文武之後。又有宣王中興。而宣王之廟。亦必宗而不毁。不應五世卽祧。是周之有三宗也。以漢制言。則文帝稱太宗。武帝稱世宗。宣帝稱中宗。光武中興。不立私親廟。直紹元帝爲近廟。而光武稱祖。明章稱宗。則是漢之有五宗。而漢之去古未遠。則其制亦必有考矣。考之前代之制。宗之不在數中。固已如此。且以義理事勢推之。則宗在數中。又有所不可行者。夫所謂宗者。繼世之君。有功德則尊之爲宗。而百世不毁其廟。固非可以預擬者也。多不可抑。損無不可苟充。若使宗而在七廟之中。則多必至於占盡七廟。而四親之廟。亦不可設矣。無則又無以滿七廟之數。而天子之禮。降同於諸侯矣。若多而抑損其數。只祭二宗而不及其餘。則是以子孫而有所取舍於祖宗之功德。而其報本致隆之典。有所不盡矣。若無而苟充其數。謬以百世不毁其廟之尊。加之一日不行德政之君。則是以子孫誣其祖宗。而沒世不忘之稱。何以示於天下後世也哉。然則有則宗之。無則祧之。多而不限其數。而與七世正數之廟。各爲一制。不相牽礙。豈不於義允而於事當乎。故伊尹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蔡氏傳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七。七廟親盡則遷。必有德之主則不祧毁。故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自伊尹其說已如此。而蔡氏之傳明辨又如此。則宗不在七廟之數者。庶乎可以信矣。况伊尹之言。政與當日商制三宗之說相合。則又豈可以蔡氏之傳。謂不得其指耶。天子之宗。旣不在七廟之中。則諸侯之有宗。似亦不爲僭。而苟其有宗。其無定數。亦不異於天子矣。盖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降殺以兩者。數之常而禮之經也。祖以功宗以德。有不限數。無不苟充者。數之變而事之宜也。常者可以永定。而變者難以預設。又况名分之守等威之辨。皆當制之於常。而不當擬之於變。則諸侯之五廟。固已降其常制於天子矣。又豈可預料其變而爲之降哉。旣降其制之常。又使不得伸於其禮之變。則無乃降之已甚。而又於大夫之降諸侯者。有所不倫也耶。且以人情天理之所不容已者言。則諸侯之君有功德於其國者。其在子孫臣庶沒世不忘之意。其欲報祀無廢者。又豈有異於天子哉。諸侯之有宗。他國雖未有考。而於魯則傳記所著甚明。春秋傳曰。周公稱太廟。魯公稱世室。禮曰。魯公之廟文世室也。武公之廟武世室也。以魯推之。則他國之有宗。又可知矣。或曰。魯之廟樂祭禮。率用天子之禮。則今此世室。又安知其不由於此耶。此則有不然者。魯之郊禘非禮也。故孔子屢言之。如曰周公其衰矣。又曰吾不欲觀諸者。其意可見其丁寧矣。孔子於魯。固有當諱之義。而猶不敢隱其失。則朱子於魯。有何所忌而不敢議其失乎。祧廟議狀中。旣詳引魯制而曰。天子之制。亦當如此。少無貶辭於魯。魯之世室若非禮。則朱子安得引其僭制。以證天子之禮。而雖爲故事。不得不引。亦何無一言譏其僭。使後人知之乎。此則决知其朱子之不以魯制爲僭也。魯制非僭。則他國之制可推矣。方內諸侯之禮如此。則外服諸侯。又可推矣。諸侯之禮如此。則大夫之有功德於其國家者。使其子孫世祭者。又可推矣。或曰。然則諸侯無二宗之說。果非可據乎。曰。禘祫議中此說。乃據天子幷二宗爲七廟之禮而推之也。盖出於一時之言也。其卒以劉歆之說爲是。則又豈復以此說爲終身之定論耶。大抵此是邦家大禮。固非淺陋所敢妄議。然區區於此疑之盖宿。故敢議之以俟知者之斤正。非敢自以爲必是云爾。

祭后土匙箸

匙箸之設。爲其有飯羹也。先生戒子書中。亦有飯茶湯之語。則土神之祭。其有飯羹。無疑矣。

附說[编辑]

家禮從先進[编辑]

家禮之書。朱夫子據古經。參以時俗。要以損文就質。以爲垂世通行之大法。非特爲一家之書也。故自序其意以爲略浮文敦本實。竊自附於孔子從先進之遺意。所謂從先進者。乃編書之大指也。先生此意。見於言語行事之間者多矣。曰某甞說古者之禮。今只是存他一箇大槩。令勿散失。使人知其意義。要之必不可盡行。如始喪一段。若欲盡行。則必無哀戚哭泣之情。何者。方哀苦荒迷之際。有何心情。一一如古禮之繁細委曲。况乎依今俗之禮。亦未爲失。但使哀戚之情盡耳。又曰。古禮於今。實是難行。竊謂後世有大聖人者作。與他整理一過。令人蘇醒。必不一一如古人之繁。但倣古人大意。簡而易行耳。又曰。繼周而興者。當損周之文而從夏商之忠質。又曰。禮時爲大。古禮如此零碎繁冗。今豈可行。亦且得隨時裁損爾。孔子從先進。恐已有此意。及其遺命治喪。令參用儀禮書儀而不許專用古禮。此其平日之雅言。終身之所見。皆可見矣。而與家禮從先進者。一般指意也。惜乎。家禮之書。中經亡失。未及再修。故其間有與先生晩年定論不同者亦多矣。然此書之大端。所以略浮文敦本實。以附於從先進者。旣無違於先生終身之見。而其間不可行者。又有先生晩年定論之可據。則後之爲禮者。要以此書爲宗。而參以先生晩年定論。庶幾爲有受於前而無闕於行者矣。今之欲一遵儀禮之文者。雖其在千古之下。追復姬周之禮。誠爲快事。而恐於朱夫子損文就質。終身惓惓之意。有所未合也。其尊家禮者。又欲一切皆從。雖其與晩年定論不同者。亦欲舍彼而從此。亦見其主意之偏而難與於中也。如喪服辟領,婦人不杖之類。先生晩年所見之不同。楊氏之說可考。則今欲必從家禮之文者。未知何說。若以楊氏之說爲不可信。則夫以楊氏之勤於禮。親遊先生之門。而其所傳受服習者猶未可信。則今在百載之下。萬里之外。而臆度以爲說者。又何信其無失耶。竊聞時相有以尊家禮爲說者。於人家祔遷之節。使之大祥前一日。預行遞遷。以待新主之入。而於橫渠之得禮。先生之所從者。視之如弁髦。愚竊笑其背定論而從初說。已爲輕易踈淺之甚。而又嫉其務立異於近世諸先生之所行者。用意爲不韙也。時相所爲毁經破義者。吾黨之士。盖莫不能辨。而乃於此不覺其與同。殊可惜哉。

家禮從俗[编辑]

禮時爲大。古禮豈可盡行。有聖人者作。亦必隨時裁損者。此朱夫子語也。故其自著家禮書。大體因乎古禮而節目多從時俗。盖物理時移。人情世變。事固有宜於古而不宜於今者。俗固有安於今而不安於古者。是以肉刑封建井田民兵。皆古聖王所以治天下之大法。而今皆不可行。肉刑封建井田之制。後世不可復者。已有程朱之說。至於民兵亦難行。盖世降以後。禍亂多生。一生之後。不可猝解。敺農民而赴戰閗。旣無以力本撤戰士而還南畒。又無以禦患。則農以養兵。兵以衛農。二者相資而不可復合矣。則至於民生日用之事。儀文度數之間。安得一遵乎古而不復顧時俗之所安哉。朱子之世。已稱古禮不可盡行而時俗不可盡廢。則况今日去朱子之時。又已過數百年。而吾東方。又在中國萬里之外。其風土所宜。人情所安。不能盡同於中國者哉。苟有聖人者作於今日之東方而爲之禮。亦必稍因時俗。略循國風。而不盡泥於古制也。然家禮所謂從俗者。亦從其義理之所當從者。非不擇義理之可否而苟於從俗而已也。盖大易所謂同而異。明道所謂苟無害於義理。從俗可也者也。若其務復古道。一切反俗。而於人情之所安。國俗之所宜。全不暇顧者。固爲立心之偏而不中。識量之隘而不弘矣。又其樂於循俗者。不敢决於義理。惟聽命於俗論。放棄禮義。務合時好。而動以家禮爲藉口。是又重得罪於禮經也。愚甞病二者之所爲。慨中行之難得。則敢識于此。以自考焉。

深衣[编辑]

深衣之義。禮記深衣篇可考。而其制詳具於朱子家禮。獨續袵鉤邊之制。用䟽家舊說。而未及修正。然蔡,楊二子或親聞先生晩年之論。或親見其晩年所服之衣。而幷記其說焉。則又無一說不具一制未備之恨矣。後人不能深究其指。而妄意穿穴。任其私智。輕加損益。全乖法象。便成別制。未免歸於詭異服妖。如先生當日之所歎者。豈不惜哉。盖衣全四幅。以象四時。裳交解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衣一幅屬裳三幅者。以象每時各統三月也。衣裳接連處約圍七尺二寸者。以象四時十二月。又具七十二候之氣也。圓袂以象規。方領以象矩。領之兩末搭在衣邊者。兩相對垂。不成方。惟領之中屈摺在衣身上者。其形如曲尺。所謂曲袷也。曲者爲方。故論語大學矩字訓。曰矩者法度之器。所以爲方也。矩卽所謂曲尺也。故傳曰。曲袷如矩以應方。曲袷爲半方。而兩襟相掩。方成全方。如圓袂一爲半圓。而兩相合後。方爲全圓也。袂口布外。別出緣廣者寸半之緣。少凸成方。兩袂相合而爲全圓。則兩緣相接而爲全方。圓中含方。與方領繞項。微成圓體。而方中含圓者。相對爲匹矣。方圓本只是一體。自方而沒其四角爲圓。自圓而出其四隅爲方。方圓相生。自相含具。故方領旣交。自含圓體。而圓袂又包緣方。以應含方之象也。負繩以應直。下齊以應平。繩直準平。又本只一體。繩之直橫。置之爲準平。準之平縱。置之爲繩直。繩準相生。自相含具。故衣之負繩。下達準平。而齊之準平。上承繩直。以應相含之義也。總論一衣之制。袂圓在外。領方在中。以應天地。衣象四時。裳象十二月。以應五行。規矩繩準權五法皆備。此聖人所以服之。先王所以貴之也。朱子又以幅巾方履。配爲一體。巾圓而覆於上天也。履方而載於下地也。以配深衣居中。而衣裳相連。通身直垂。左右有袂。兩腋不裁。平正端直。以象人形者。而合以應三才。尤見其比物之益博而取義之愈大也。然則大帶獨無所象乎。夫巾以應乾之一。履以應坤之二。衣以應離之虛中。帶以應坎之中連。乾坤定上下之位。而坎離升降於其中。又豈無所象而然哉。其着之於身也。兩襟相對垂下。而以大帶束之。自無所事於小帶之繫定。故不用小帶。如是而後。前襟後繩。左右屬袵。平正直垂。無前挽後拽左撇右捩之患。下齊如衡一直橫平。無低仰不齊之患。一衣之形正正方方。方有儼然可象之儀矣。方領說。所謂兩襟相掩。袵在腋下者。盖以衣身寬濶有餘。故以帶束之。兩襟自相交掩。兩袵略相向腋。自成領方之形云爾。非謂兩襟之交。內外相重。兩袵之交。左右易方。如時服之制也。若果如是。則非用小帶。不可繫定也。然而不用小帶。則可見其言自然之形。而非眞謂用手牽挽左右交互也。讀者於此一說。不能曉解。旣以兩襟相重而掩之。如時服之制。則又嫌其裳前左右六幅。皆倒揭而向上。全失其準平之形。故於衣身前後。就添若干寸長而斜脩之。作一尖斜偏側不正之形。而下齊前垂後褰。亦失其平。雖於着時暫得其平。而元非眞形。則政直卿所謂糊悤要好看。是自欺之端者也。此則丘氏之失也。又有嫌其衣前二幅相重。而前窄後寬。左右牽拽。一衣之形。皆不得其平。故於衣身之前。別加內外兩襟。內衿屬裳二幅。外衿屬裳四幅。衣之屬裳。旣有多寡之不均。而裳前六幅相重爲四。又與後六幅者。寬窄不齊矣。其外便服着。而內實不正者。亦與丘氏無異矣。此則朱氏之失也。深衣篇所謂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者。雖以裳言而意實包衣也。裳之十二幅。旣言其應十二月。則衣之四幅以應四時者。不待言而明矣。全言之則衣裳袖領。通爲一衣。而分言之則衣裳袖領。各是一物也。故家禮言衣全四幅。裳交解十二幅。又言衣每幅屬裳三幅。裳每三幅屬衣一幅。又於衣裳之外。別言袖領。則其以四幅爲衣以應四時。十二幅爲裳以應十二月者。不啻曉然矣。傳所謂制十有二幅之制。卽上所謂制度之制。非裁製之制也。乃幷通下文而言。非只連下一句而言也。盖曰深衣之制度。其十二幅應十二月。袷應方袂應圓。繩應直齊應平云也。言裳之應十二月。則衣之應四時。固在不言之中。而其或有闕文。亦未可知也。讀者不察。乃以制字作裁製之制。不顧其與上文相矛盾。而必欲以十二幅者。當一衣所入之全數。或以衣四幅袖二幅。當衣六幅之數。而不知衣之四幅。本只二幅。而袖之二幅中屈之。亦爲四幅。伸之共爲四幅。屈之又爲八幅。終不當六幅之數。或於衣身二幅之外。更加二幅。幷袖爲六。以充衣六幅之數。而又不知古今傳記俱無是文。而任意添益之爲不可也。此諸儒之失也。又與南九萬之不從袂口布外別緣之廣。崔錫鼎之製用白雲朱氏之法。是皆輕肆淺妄。務以立異於朱子者。自其經說已然。不獨此一事也。又何足道哉。至於家禮方領之說。不言其別用布爲袷者。似若可疑。曲袷二寸。傳旣明言。而不言其長。長與身齊也。其制與常服直領之制無異。故不言之。而但言其爲方之義耳。大帶再繚。以其衣無小帶故。再繚申束。欲其緊固而不使衣散開也。領緣二寸全沒。袷二寸不見。從玉藻寸半。使衣領微露似是矣。家禮深衣之制附註蔡楊之說。本自明白。而讀者輒生異見。各自爲制者。盖於方領之說。不能深解。而過泥言語。妄生穿鑿故耳。爲此更釋本文之義。而仍及諸儒之失。以俟知者之裁擇云。喪禮備要領緣註朱子大全寸半。大全深衣說及答顔魯子論深衣。皆無寸半之說。未知何據。

大帶再繚[编辑]

家禮本註再繚之文。在結於前之下。語勢似爲倒置。故讀者多疑以爲家禮大帶圍法。與玉藻不同。只一圍腰而所謂再繚。特爲爲兩耳言也。如曰再結爲兩耳云爾。愚意恐不然。玉藻再繚。旣是再繚腰者。而家禮引之。則其意不應有異同。况繚之爲言。圍繚之謂也。圍繚之義。何取於結爲耳而云爾耶。若只爲結爲耳而下此語也。則上旣有結於前之文。直以其爲兩耳之語承之曰。結於前爲兩耳。文義有何欠缺。而必下此再繚之語。以截斷而疑亂之耶。其不然也必矣。又有疑其爲衍文者曰。玉藻士帶。單用繒二寸。故必再繚。以當大夫之四寸。家禮用繒四寸。夾縫爲二寸。則雖非再繚。已當大夫之四寸。而亦無欠於玉藻再繚之廣矣。安得重一繚以過之耶。此其說又恐不深考也。玉藻士帶註。特言單用練。緶緝其兩邊。則大夫以上。皆用表裏各四寸。合縫之制。可知也。表裏各四寸。則通廣八寸矣。士帶若單用繒二寸。而再繚爲四寸。則又何以當表裏各四寸通廣八寸之制耶。竊考之玉藻。士帶用白繒廣四寸。緶緝其兩邊爲二寸。而再繚爲四寸。則正當大夫表裏各四寸通廣八寸之制矣。家禮夾縫之制。雖與玉藻緶緝不同。其用繒寸數無異。則必再繚以當大夫之四寸。無疑矣。若使大夫之帶單用繒四寸。而士用夾縫二寸。則固可相當矣。大夫旣用表裏合縫四寸。而士以夾縫二寸一繚相當云者。其果成說乎。因以家禮本文解之。則其曰其長圍腰而結於前者。槩言約帶之法。其曰再繚之者。申言重圍之義。盖曰圍腰結於前而必再繚云爾。語意亦自分明。不甚難解。且圍腰結前兩語。與再繚兩耳兩語。爲上下貼應之文。上泛言圍腰。而下言再繚。以申圍腰之必再繚。上泛言結於前。而下言爲兩耳。以申結於前之必爲兩耳。一言一申。相間相應。尤覺其語意之密。未見其有倒置也。讀者泛看。嫌其再繚二字。有似倒置。則或疑其爲衍文。或強解以他說。其謬又豈特如倒置而已哉。以此尤知其讀書。只得依本文解說。而不可着一毫私意扭隉也。

婦人䯻[编辑]

國俗。婦人冠編髮戴之者。盖夷制也。誠能易編爲䯻。以從華制。一洗夷陋之舊。則豈不爲美哉。然編髮之制。本出東俗。行之屢千百年。人情已安。難於猝變也。若欲變之。必須以君相之尊令之。然後方可以變。非勢在匹夫之賤者所可變也。己力旣不能變國俗。則亦從之而已。盖生於是國。鳥獸不可與同羣。則不得不與國人居之。旣與國人居。則冠服言語飮食居處。又不得不與國人同之。不可獨異也。獨異則非所以同國之義也。冠服言語飮食居處。與他義理不同。他事則義理所在。固不可背義而從俗。至於冠服言語飮食居處。不可不同於國俗。此亦義理之所存也。言語不同。則不可以相通也。飮食不同。則不可以相養也。居處不同。則不可以相安也。言語飮食居處。皆不可以不同。則至於冠服。獨可以異乎。冠服異則是謂非類。不可以相從也。居是國。不與國人從。又誰從耶。故孔子居魯縫掖。居宋章甫。言語飮食居處冠服。雖聖人不能異於國俗。則况於衆人乎。或曰。然則笄禮亦不可行耶。曰不然。吾東丈夫皆行冠禮。則婦人何獨不可行耶。若行笄禮。則亦當遵華制行之。雖不能猝變國俗。存此以爲之兆而不沒其制。冀或有好古君相之來取法焉。則亦夫子愛禮存羊之意也。豈可以國俗之猝難變。而於此一行之禮。亦有所不敢哉。

題主稱顯字[编辑]

題主稱顯字。出於元朝故事。尤菴先生以爲胡禮不可仍行。當孝廟時白去之。仍令國中禁不得用。今旣有朝令。不用固可矣。然仍舊用之。亦未爲不可。愚意天下之事。惟當觀其理之當否。不當問其作之所自。事苟害於理。雖出於賢人之所作中國之所制。不可從也。苟有合於理。雖自於小人之所爲夷狄之所昉。亦不可苟違也。若於去就從違之際。不觀其理之當否事之是非。而惟視其所作之人所自之處而决焉。則恐心有偏係。事欠公平。而其所去就從違者。不免時有牽掣而失當也。故儀狄爲酒。大禹惡之。而後聖用之。郡縣之制。出於李斯。而程朱是之。孟子取陽貨之言。朱子學曹操之書。聖賢用心公平廣大。大抵然也。以禮制一事言之。親死被髮。本出於胡俗。而朱子著之家禮。東俗遇先忌。三日食素。亦出於麗代設醮供佛之俗。佛亦夷狄也。而後來諸賢莫有能改者。以此言之。則題主加顯字。雖使實出於胡制。旣是尊稱祖考之辭。而無害於義理。則亦不必苟違也。况皇考顯考之稱。本出於周制。而鄭註所謂尊本者也。後來只以皇字遍加於祖考之上。至元回避皇字而代用顯字。烏可以顯字爲元制之所出乎。自周以來。祖考之上。皆已加皇顯等字。以爲尊本之稱。行之旣久。神亦安之。猝然去之。無乃有乖於有擧無廢之義。而於人心。亦無有不安者乎。且祖考稱顯尊奉者至。故子孫稱孝。亦無所嫌。今於子孫則仍稱孝字。而於祖考則皆去顯字。安於自稱。闕於奉先。似尤有所未安矣。或曰。朝家旣有禁令。則仍用顯字。無乃有違於夫子從周之意耶。曰不然。朝家有令。爲臣庶者。固當一遵。而此自有大體。至於小小節目間難行者。又豈無一毫遷就之道乎。試以國家經制言。則士大夫家許令只祭三代。而士大夫家皆祭四代。長子許令只服不杖期。而士大夫家皆服三年。此皆禮令大節。而猶不能一遵。則題主一字加减。不至爲大事。而偶出於先王先正一時之事者。雖或有違。豈至爲大罪哉。今之行此令者。必曰朝令不可不遵也。先正之言不可不從也。愚亦甞觀於行此令者。亦皆祭四代矣。爲長子服三年矣。而於先正一生所尊備要之書。多所不從。則獨於此必行者。其意果專在於遵朝令而從先正耶。然旣有朝令。則遵而行之。固是寡過之道。而仍舊不去。亦不爲無說。惟在行禮之家擇而從之耳。

先生後答人書曰。朱子大全告先祖祝文。有惟我顯祖之文。胡元之制。亦出於此。則仍稱顯字。亦無所嫌耶云。則先生之不主一說。亦可見矣。

附禮疑聞見錄[编辑]

父喪中。承重祖母服者。當持何服。成仲以爲當持父服。

以分之尊卑言。則祖尊而父卑。以服之輕重言。則斬重而齊輕。輕附於尊。重在於卑。先尊則後重。先重則後尊。以此權衡。誠難低昂。第有一言可以斷疑。而尊卑輕重不須論也。爲祖母服齊。是父之服。而己代之也。爲父服斬。是己之所服。而自父視之則非所急也。然則先代父而後己服。其義較然矣。

在外聞喪者。聞喪成服。何日除服。成仲以爲當以成服日除服。

據禮。在家遭喪者。皆以喪出日除服。未有以成服日除服者。則在外聞喪。卽在家喪出之日也。以是日除服無疑。若在家者以喪出日除服。在外者以成服日除服。則除喪大節。何若是不一耶。朱子亦曰。兄弟先滿者先除。後滿者後除。以在外聞喪者有先後也。何嘗言成服先後耶。所答曾無疑書據書所言。盖別有事變異於他人。今不可詳。則恐難據以爲斷。不若從近世諸先生之定論。庶幾爲寡過耳。

在外過三月聞喪。葬後期後立後者禫有無。

禮過期不禫者。謂二十七月喪服之期已滿。而是月雖有故。不得行禫。亦不可追行於過期之後也。非謂自喪以來二十七月之期過則便不禫也。如在外過三月聞喪。及葬後期後立後者。皆當以服喪之月計禫。不可以喪出之月計之也。自喪言之。則二十七月之期雖過。自服喪言之。則二十七月之期未滿也。若以喪出之月計之。以爲過期而祥而卽吉。是己之服喪。未滿二十七月而除也。恐大違禮意。在外踰月聞喪。喪出踰月立後者其行禫。亦只計自喪以來二十七月之期而不復計服喪月數者皆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