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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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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的说明
外交部副部长马朝旭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2年12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六号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外交部副部长 马朝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编辑]

国家豁免制度涉及国家对外关系和利益,是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制度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国际交往中,未经一国同意,另一国法院不得对该国家及其财产进行管辖和采取强制措施,即通常所说的国家豁免。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我国也不接受外国法院管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绝大多数国家已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即对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等非主权行为不再给予豁免,允许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当前,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一带一路”影响力日益提升,我国企业和公民与外国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越来越频繁。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参考国际惯例,合理扩大我国法院管辖对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4月,外交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司法部按程序进行立法审查时,征求了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意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编辑]

《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参考国际条约和多数外国国家做法,并立足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合理确定豁免例外范围,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草案》共2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我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的一般原则。

二是确立了管辖豁免的例外制度,即在外国国家明示接受管辖、进行商业活动、为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与个人签订合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等情形下不享有管辖豁免,我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三是规定了外国国家财产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同时确立了例外制度,即在外国国家明示放弃、指定财产用于执行等情形下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还明确外国国家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不应视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四是规定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案件的一般程序,即对于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同时规定了诉讼文书送达、缺席判决等特殊诉讼程序。

五是明确了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给予我国的豁免低于本法规定的,我国可以实行对等原则;同时规定外交部就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应当采纳;对于其他涉及外交事务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外交部可以向法院出具意见。

六是规定本法不影响外交、领事等人员和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依法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外国国家、商业活动的含义。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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