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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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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6〕30号
2016年11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编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编办、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经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省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商请同级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围绕《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报请省级政府审批下发。要认真总结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全面推进警务辅助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理论政策研究,在全面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启动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工作。

  二、做好队伍发展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要商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对岗位设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员额配备和岗位设置标准。

  三、严格规范招聘程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商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条件、标准和程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一般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切实把好“源头关”。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对符合录用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警务辅助人员非人民警察身份性质。要严把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

  四、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五、落实入警照顾政策。国家公务员局要会同公安部研究确定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其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给予适当照顾的具体政策及措施;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牵头落实好相关照顾政策及措施,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六、实施分类分层管理。省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警务辅助人员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层级化、待遇差别化的分级管理模式、考核晋升机制和奖励惩戒制度,进一步优化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警务辅助人员职业认同,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七、统一服装样式标识。公安部要按照有利于工作、易于辨认识别、便于管理监督的原则,结合文职辅警、勤务辅警的岗位特点、人员层级和不同警种部门的特殊需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设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志标识,制定配备及管理规定,保障警务辅助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

  八、稳妥开展清理整顿。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用人程序,集中登记造册,确保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稳定。

  九、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各地要通过在非执法、非涉密岗位使用警务辅助人员,进一步置换民警充实到基层一线执法实战岗位,优化内部警力资源配置,缓解基层警力需求压力,增强队伍整体战斗力,夯实公安工作的根基。

  各级公安、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警务辅助人员的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对依法评定为烈士的,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或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开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合理确定薪酬标准,落实社会保障。各级编制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审核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作为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部门,要把警务辅助力量作为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公安队伍建设的整体来规划和管理。市、县公安机关要细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教育训练、日常管理、绩效考核、晋升、工作职责、装备配备、优待抚恤、表彰奖励、惩戒问责等具体实施细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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