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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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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七号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社会委审议的40件议案(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相比增加82%)由20个代表团1363名代表提出,涉及21个立法项目、1个决定项目、2个监督项目。其中:关于制定法律(13部)的议案23件,关于修改法律(8部)的议案14件,关于作出有关决定的议案1件,关于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主要围绕志愿服务、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养老服务、劳动就业、社会治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7个方面内容。

社会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落实赵乐际委员长关于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指示要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以推进社会建设领域法治建设为目标,提前部署,扎实推进,全面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行使职权。一是健全完善代表参与委员会工作机制,丰富形式、畅通渠道,积极邀请提议案代表参与相关立法、监督、调研工作,深入了解代表诉求和议案反映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向代表展示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二是加强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沟通,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变化,向37家单位发函征求研究意见,同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座谈,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共同研究办好议案。三是充分利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座谈、调研等机会,督促和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把代表反映的民意诉求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中,推动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2023年8月,社会委对40件代表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3件议案提出10个立法项目,其中:19件涉及的7个项目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4件涉及的项目与其密切相关,在立法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将按规划或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编辑]

1.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3件

制定《志愿服务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由社会委牵头负责并提请审议。社会委已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先后赴新疆、安徽开展立法调研,了解立法重点难点问题。下一步,社会委将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抓紧起草法律草案,争取在本届内提请常委会审议。

2.关于基层治理领域的议案6件,其中: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3件,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1件,关于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法》的2件(拟通过修改“两委”组织法吸收议案内容,解决所提问题)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由社会委牵头负责并提请审议。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有工作基础上,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中央社会工作部正在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社会委先后赴新疆、安徽、江苏、天津、北京等地开展“两委”组织法和基层社会治理立法调研,了解“两委”组织建设和工作运行情况,听取各方面对修法的意见建议。下一步,社会委将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最新要求,加强同中央社会工作部等单位联系,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加快立法进程,尽早提请常委会审议。

3.关于社会保险领域的议案3件,其中: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2件,关于制定《生育保险法》的1件(拟通过修改《社会保险法》吸收议案内容,解决所提问题)

修改《社会保险法》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统筹开展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与法律规定修改调整等研究论证工作。社会委将按照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开展前期调研,深入了解社会保险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修法意见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完善法律草案,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4.关于医疗保障领域的议案5件,其中关于制定《医疗保障法》的4件,关于制定《失能人员长期照护保障法》的1件(拟通过制定《医疗保障法》吸收议案内容,解决所提问题)

制定《医疗保障法》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形成《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文本。社会委召开座谈会、在北京市开展调研,研究立法重点难点,协调推动立法进程。下一步,社会委将加强同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督促推动修改完善法律草案,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5.关于制定《养老服务(促进)法》的议案5件

制定《养老服务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社会委负责联系。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养老服务立法工作,已形成《养老服务法草案建议稿》,并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召开立法研究座谈会,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社会委在开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将加强养老服务立法的研究论证,支持推动相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草案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关于制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法》的议案1件

制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由全国总工会牵头起草。社会委将配合开展法理和制度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立法意见建议。

二、7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有修法必要,建议加强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辑]

1.关于劳动就业方面的议案5件,其中:修改《劳动合同法》的3件、修改《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各1件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劳动法律法规的决策部署,根据我国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结合《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就业工作情况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建议纳入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议案2件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在前期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社会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关注该法的实施情况,密切跟踪相关工作进展,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三、7件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2个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力度[编辑]

1.关于制定《社会组织法》的议案1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建议有关部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论证,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争取尽快出台条例,为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议案3件,其中: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件,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1件,作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猥亵、强奸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决定》的1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制定的《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文件法规,从健全防范青少年沉迷网络工作机制,依法坚决打击和制止青少年网络欺凌,保护青少年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两高”就预防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出台正在制定中文件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格贯彻执行,进一步保护好未成人合法权益。

3.关于制定《殡葬法》的议案1件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已开展《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正在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意见完善修订草案。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加快《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4.关于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近年来,社会委先后组织开展了常委会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情况等专题调研,围绕事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效实施。社会委将根据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维护老年人权益需要,适时提出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

5.关于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10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促进男女平等的制度设计,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社会委将持续关注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

四、3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方面对议案所提建议和问题继续分析研究,开展调研论证[编辑]

1.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1件

社会委经研究,建议有关部门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围绕保障和提高儿童福利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为制定法律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2.关于制定《社会治理促进法》的议案1件

社会委经研究,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立法可行性、必要性、可操作性研究,加强调研和论证,待成熟时启动立法工作。

3.关于制定《青年创业法》的议案1件

社会委经研究,建议有关部门围绕支持青年创业、促进青年就业的重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论证和实践探索,适时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政策,为青年创业营造更好环境。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1.交付审议的40件议案有关情况统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1:

交付审议的40件议案有关情况统计
议案分类情况
40件议案由20个代表团1363名代表提出,涉及21个立法项目、1个决定项目、2个监督项目。其中: 关于制定法律(13部)的议案23件,关于修改法律(8部)的议案14件,关于作出有关决定的议案1件,关于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主要围绕志愿服务、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养老服务、劳动就业、社会治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7个方面内容。
议案数(代表团) 所提议案代表人数
议案总数 40 1363
制定有关法律的议案 23 806
1 制定殡葬法的0123号议案 四川 31
2 制定志愿服务法的0174号议案 陕西 31
3 制定志愿服务法的0230号议案 广东 32
4 制定志愿服务法的0237号议案 湖北 30
5 制定社会组织法的0124号议案 四川 31
6 制定社会治理促进法的0209号议案 广西 31
7 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法的0250号议案 山西 30
8 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法的0252号议案 黑龙江 30
9 制定养老服务法的0121号议案 上海 57
全团议案
10 制定养老服务法的0128号议案 四川 33
11 制定养老服务法的0167号议案 安徽 30
12 制定养老服务法的0168号议案 河北 31
13 制定养老服务促进法的0141号议案 新疆 30
14 制定儿童福利法的0126号议案 四川 33
15 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0142号议案 新疆 30
16 制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促进法的0231号议案 吉林 31
17 制定医疗保障法的0127号议案 四川 36
18 制定医疗保障法的0129号议案 云南 91
全团议案
19 制定医疗保障法的0197号议案 福建 32
20 制定医疗保障法的0249号议案 安徽 34
21 制定失能人员长期照护保障法的0140号议案 四川 31
22 制定生育保险法的0205号议案 广西 31
23 制定青年创业法的0253号议案 黑龙江 30
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14 460
24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0014号议案 河南 30
25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0170号议案 河北 32
26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0207号议案 江苏 31
27 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0251号议案 黑龙江 30
28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0013号议案 陕西 30
29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0187号议案 陕西 32
30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0204号议案 山东 55
31 修改社会保险法的0004号议案 河北 31
32 修改社会保险法的0125号议案 四川 31
33 修改劳动合同法的0015号议案 浙江 30
34 修改劳动合同法的0017号议案 湖南 31
35 修改劳动合同法的0169号议案 安徽 30
36 修改劳动法的0179号议案 广东 36
37 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0016号议案 河北 31
作出有关决定的议案 1 30
38 作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猥亵、强奸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决定的0096号议案 湖南30
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 2 67
39 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0238号议案 天津 33
40 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0239号议案 天津 34

附件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社会委审议的40件议案(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相比增加82%)由20个代表团1363名代表提出,涉及21个立法项目、1个决定项目、2个监督项目。其中:关于制定法律(13部)的议案23件,关于修改法律(8部)的议案14件,关于作出有关决定的议案1件,关于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主要围绕志愿服务、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养老服务、劳动就业、社会治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7个方面内容。

2023年8月,社会委对40件代表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23件议案提出10个立法项目,其中:19件涉及的7个项目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4件涉及的项目与其密切相关,在立法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将按规划或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编辑]

1.陕西团方燕等31名代表、广东团吕世明等32名代表、湖北团李莉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3件议案(第174、230、237号)。议案提出,当前志愿服务事业在规范引导、激励保障、资源支持、统筹机制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志愿服务条例》偏重于行政管理,对规范调节、促进保障社会层面志愿服务活动力度不够,建议尽快制定志愿服务法。

民政部认为,制定志愿服务法对于推进新时代志愿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北京等18个省级地方也制定修改了志愿服务法规,为制定法律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共青团中央提出,赞成关于志愿服务立法的建议。应加强与民法典、慈善法、残疾人保障法、志愿服务条例、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充分借鉴吸收地方及国外志愿服务立法经验。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共青团中央意见。制定志愿服务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社会委将在2022年赴新疆、安徽开展志愿服务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志愿服务领域的情况和问题,认真研究立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抓紧起草完善法律草案,争取本届任期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河南团买世蕊等30名代表、河北团李丹丹等32名代表、江苏团张晓伟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3件议案(第14、170、207号)。议案提出,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居委会服务人口激增、职能增多、资源欠缺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议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全面领导,规范基层政府、社区和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明确居委会职责权限,完善居委会选举组织体系和自治机制,加强居委会工作保障机制建设。

民政部提出,自2019年成立修法工作专班以来,积极推进修法工作。2021年11月底,已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并配合司法部进行法制审查。下一步,将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划转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修法工作。中央组织部提出,应修改明确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司法部提出,建议中央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单位深入研究论证,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意见。2022年—2023年社会委组成人员先后带队赴新疆、安徽、江苏等地开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法调研,了解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工作运行情况,听取各方面对修法的意见建议。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下一步,社会委将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最新要求,加强同中央社会工作部等单位联系,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加快立法进程,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黑龙江团金东浩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1件议案(第251号)。议案提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变革,村委会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也随之变化,亟需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促进村委会发挥自治功能,加强村务监督和村务公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民政部提出,已形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向地方、中央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大范围征求意见,并在研究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下一步,将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划转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修法工作。司法部提出,建议中央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单位深入研究论证,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司法部意见。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下一步,社会委将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最新要求,密切同中央社会工作部等单位沟通联系,协同做好调查研究、起草修改等工作,加快立法进程,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山西团杨蓉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佟秀莲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法的2件议案(第250、252号)。议案提出,当前城乡社区治理中还存在治理范围不清、治理主体错位、权责边界不清、多元共治制度缺失、服务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法。

民政部提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城乡社区治理密切相关,两部法律的修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取得初步成效。议案所提建议应在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稿时认真吸收采纳。中央政法委提出,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由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中央政法委意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事关城乡社区治理的两部基础性法律。2023年,社会委就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先后赴天津、北京等地调研。下一步,社会委将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最新要求,积极与中央社会工作部等单位沟通联系,在修改“两委”组织法时,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

5.河北代表团齐秀梅等31名代表、四川代表团郑功成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2件议案(第4、125号)。议案提出,《社会保险法》颁布于2010年,带有明显阶段性特征,不少条款较为原则。随着我国医保、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深入改革的推进,与社会保险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建议启动《社会保险法》修订工作,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新的改革内容纳入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赞同修改《社会保险法》,吸收改革成果,解决现行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建议措施,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国家医保局表示,将坚持立法与改革相统一、相衔接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社会保险法》的修订,把党中央决策和改革成果纳入法律范畴,统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财政部表示,赞同适时启动修改《社会保险法》,将近年来已经取得广泛共识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司法部认为,相关部门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领域改革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重点研究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责的衔接、长期护理保险的适用对象和待遇标准、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实等问题。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意见。修改《社会保险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社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的指示要求,已开展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修法进程,加强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抓紧起草修订草案,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广西代表团孙燕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生育保险法的1件议案(第205号)。议案提出,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不仅在立法层次、统筹层次和适用范围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需求,而且在有关生育保险缴费方式、责任承担及保险待遇等方面,也不适应当前形势。建议制定《生育保险法》,保障生育基本需要和女性生育权益,提高生育积极性。

国家医保局表示,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对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医疗服务管理、基金监管等内容都有规定。当前正大力推进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不适应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最新决策部署和国家改革要求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全国妇联认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试行将近30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适应人口形势的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有必要将党的二十大有关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要求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妇女生育权益法治保障。司法部表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重点研究生育保障范围、筹资渠道、待遇项目和标准以及生育假期等问题。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对生育保险作了全面规定。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大幅推进,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文件,有序推进改革实践,积累了大量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做法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修改《社会保险法》、制定《医疗保障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统筹考虑生育保险问题,一并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

7.四川团郑功成等36名代表、云南团全团代表、福建团潘越等32名代表、安徽团吴家兵等34名代表关于制定医疗保障法的4件议案(第127、129、197、249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医疗保障法》,推动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共同发展的制度体系。

国家医保局表示,已形成《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将结合各方面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文本。民政部表示,将结合议案所提内容,围绕政策衔接、资金来源、机构管理、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深入开展工作调研。财政部表示,要积极配合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地方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参与具体条款的起草工作。司法部认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重点研究如何做好医疗保障法与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处理好与正在推进的长期护理保险、医保门诊共济等改革的关系,增强基本医疗保险等重要基础性制度的可操作性,保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等问题。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以上意见。制定《医疗保障法》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社会委已经提前介入立法工作,围绕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医保领域重点问题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制定《医疗保障法》,要提高站位,增强与医疗、医药的统筹协调和整体联动,为三医联动的改革发展预留空间;要贯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还要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深入研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8.四川团里赞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失能人员长期照护保障法的1件议案(第140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因年老而失能的人口数量庞大,必将成为社会未来面临的风险。如果缺少针对失能人员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巨大负担。建议加快推进失能人员长期照护相关立法工作,出台针对失能人员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

国家医保局表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已经在49个城市进行试点。下一步,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调研,及时总结成熟的经验做法,把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医疗保障法律规制范围、做出原则规定,并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实践,完善参保、筹资、待遇、管理和监督等内容,夯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础。财政部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在国家层面制定出台统一的长护险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表示,赞同制定出台失能人员权益保障专门法律法规,将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等相关工作,切实增进长期失能人员的健康福祉。司法部提出,建议由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试点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重点研究资金的筹集、失能人员的标准、待遇项目和标准、经办体制等问题。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单位意见。社会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已开展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专题调研,在总结试点情况、分析长护险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建议国家医保局认真总结分析长护险试点成绩经验和主要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建议措施,在制定《医疗保障法》、修改《社会保险法》中统筹考虑,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规范化、法治化。

9.上海团全团代表、四川团郑功成等33名代表、新疆团米娜瓦尔·艾比布拉等30名代表、安徽团刘玉杰等30名代表、河北团陈树波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养老服务(促进)法的5件议案(第121、128、141、167、168号)。议案提出,发展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关键性制度安排。但目前我国养老服务发展情况不理想,主要表现在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居家老人的合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专业护理队伍建设滞后等。建议尽快制定养老服务法,推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民政部表示,近年来积极推动养老服务立法工作,目前已形成养老服务法文本建议初稿(2022年版),下一步将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召开片区立法研究座谈会,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稿。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和相关工作安排,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立法工作。司法部认为,养老服务涉及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相关政策措施正在引导推进过程中,法律制度尚处于前期研究论证阶段。对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民政部会同有关单位,在总结中央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就养老服务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司法部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将积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财政部表示,对代表提出的推进养老服务立法的有关建议,将按照有关立法工作安排,立足财政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国家医保局提出,将持续完善针对老年人参保群众的医疗保障待遇和医保公共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立法工作。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社会委成立以来,围绕保障老年人权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和改进老龄工作等问题开展监督、调研,积极推动提高养老服务法治化水平。制定《养老服务法》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建议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抓紧起草完善法律草案。社会委将继续开展相关调研,加强沟通联系,支持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吉林团谭天星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促进法的1件议案(第231号)。议案提出,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实施以来,产业工人地位和待遇得到提高,技术技能水平明显提升,力量不断壮大。建议制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促进法》,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深入推进改革,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发展壮大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巩固我们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全国总工会提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导的重大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积累了一大批有效经验做法。制定相关法律,有利于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社会委经研究认为,同意全国总工会意见。制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法》已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建议有关方面深入开展理论与政策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论证,抓紧起草法律草案。

二、7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有修法必要,建议加强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辑]

1.浙江团陈保华等30名代表、湖南团聂鹏举等31名代表、安徽团潘保春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3件议案(第15、17、169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与利益,保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明确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增加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取消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保障初创企业发展动力。

全国总工会表示,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对劳动者适度倾斜、加强保护是必要的。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市场发展变化,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将在广泛征求和收集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法如何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兼顾企业发展,如何更好发挥稳增长、稳就业的作用进行研究,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司法部提出,建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重点研究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经济补偿的条件、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等问题。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为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的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新就业形态带动劳动关系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凝聚社会共识,为适时修改《劳动合同法》创造必要条件。

2.广东团陈海仪等35名代表关于修改劳动法的1件议案(第179号)。议案提出,建议在《劳动法》中增加专门章节对涉及新业态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权益保障、算法规制等进行规定。

全国总工会提出,建议在相关立法中制定适应平台经济运营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工资工时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标准,推动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改善劳动条件,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全国工商联表示,将在推动强化新业态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同时,促进对新业态就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涉及新业态问题的立法修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对不同方案深入研究论证、考虑各项法律制度统筹衔接。下一步将加强政策研究和立法准备工作,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司法部提出,建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医保局等部门,结合相关试点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以上意见。2022年,社会委围绕就业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包括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内的劳动者的就业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建议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下一步,社会委将配合有关方面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启动修法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各项权益的保障。

3.河北团齐秀敏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1件议案(第16号)。议案提出,将劳动关系终止后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由一年延长至三年;明确自起诉期满,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中部分事项提起诉讼的,未起诉的裁决事项发生法律效力。

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表示,建议研究吸收代表建议,适时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人社部会同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对仲裁时效、衔接等问题有明确规定。将认真研究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设和调解仲裁办案指导工作。司法部提出,建议由人社部商最高法等单位,进一步研究明确未起诉事项的法律效力,明确通过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是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来解决问题。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有关部门意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政策和司法解释对未起诉裁决事项的法律效力已有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延长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等具体建议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4.陕西团崔荣华等30名代表、方燕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2件议案(第13、187号)。议案建议,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设老年人网络保护、老年人司法保护专章,增加有关老年人心理健康保障、临终关怀等内容,扩大家庭责任主体范围、细化精神赡养行为标准,强化赡养人赡养老人的义务。

民政部表示,将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并在推动相关立法进程中予以借鉴吸收。司法部认为,《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对加强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权益提出了政策指导。建议民政部会同有关单位,在总结中央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就如何推进智慧养老、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推动赡养人更好履行赡养义务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司法部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上述有关方面意见。社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等主题,开展了专题调研,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人民群众关于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下一步,社会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关注该法的实施情况,密切跟踪相关工作进展,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三、7件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2个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力度[编辑]

1.四川团郑功成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社会组织法的1件议案(第124号)。议案提出,当前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出现权益保障不足、促进政策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完善、与其他组织及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等问题。建议制定社会组织法,对社会组织设立、治理、变更与终止、财产管理与使用、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提出,正在推进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工作,将在条例中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同时,配合做好相关法律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司法部提出,建议民政部会同有关单位,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论证,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司法部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并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做好社会组织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2.新疆团地力下提·帕尔哈提等30名代表、山东团李燕等55名代表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2件议案(第142、204号)。议案提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存在网络沉迷、不良有害信息多发、诱导实施犯罪等问题,通过强化青少年模式、开展专项清理行动、网络举报等方式不足以形成多方主体共治的整体保护局面,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严厉打击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企业和平台。

中央网信办表示,已起草并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健全防范青少年沉迷网络工作机制,依法坚决打击和制止青少年网络欺凌,保护青少年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正积极推进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从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已制定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要求其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司法部表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设有网络保护专章,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出明确要求。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正专题研究审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中央网信办、司法部意见。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进行具体规范。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加快推进相关法规制定进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3.湖南团石佳等30名代表“关于作出开展严厉打击猥亵、强奸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决定”的1件议案(第96号)。议案提出,猥亵、强奸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易发多发,但在性侵未成年人防治工作及案件办理过程中,仍存在各部门联动不足、经费缺失、与受害人沟通不畅、专业知识缺乏等各方面的问题。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大对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社会委经研究认为,性侵类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以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等重要问题。下一步,社会委将重点关注议案所提问题,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四川团郑功成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殡葬法的1件议案(第123号)。议案提出,现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很多规定因不合时宜、缺乏可操作性、管制色彩浓厚而无法满足新时代的殡葬服务诉求。建议加快殡葬法立法步伐,明确殡葬制度框架、政府责任、筹资和责任分担机制、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强调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加强殡葬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等。

民政部提出,正在开展《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于2018年11月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交国务院。2019年初,司法部将国务院转交的送审稿送中央有关单位、省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建议交由民政部研究论证。2019年12月,民政部向司法部函复《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研究梳理及采纳意见情况。将配合司法部加快《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司法部提出,将积极配合社会委和民政部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司法部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并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做好殡葬法的前期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5.天津团顾天翊等33名代表关于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1件议案(第238号)。议案提出,目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责任边界不清晰,服务设施、人员和资金要素保障不到位,区域发展不均衡,养老金融体系经验不足、方式有限、供求不平衡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促进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促进老龄工作全面提升。

社会委经研究认为,近年来,已相继组织开展了常委会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情况等的专题调研,围绕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养老服务中责任、医养融合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效实施。今后,社会委将持续关注和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

6.天津团艾玎等33名代表关于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1件议案(第239号)。议案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距今已经十余年。建议以2022年10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为契机,尽快启动执法检查,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社会委经研究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优化促进男女平等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完善保障内容,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目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不足一年,尚不具备执法检查的条件。社会委将持续关注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

四、3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方面对议案所提建议和问题继续分析研究,开展调研论证[编辑]

1.四川团郑功成等33名代表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1件议案(第126号)。议案提出,加快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让儿童通过福利制度共享国家发展成果,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更是在出生率低、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加剧背景下的必要举措。建议制定儿童福利法,建立健全儿童福利、兜底保障、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生育福利、托育服务、儿童健康保障、儿童教育福利、儿童津贴与优待、儿童特别保护、儿童福利机构与设施、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民政部表示,制定儿童福利法已经列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民政部已开展了委托课题研究、立法研讨、组织立法调研等工作。下一步,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加快推进儿童福利领域立法进程。财政部表示,代表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福利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儿童福利发展事业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福利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给予保障”等建议,将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立足财政职责,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认真考虑。司法部表示,制定儿童福利法涉及婴幼儿发展、健康管理、家庭育儿服务、母婴设施配套等方面,要统筹考虑社会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福利制度的可持续等问题。建议相关单位就儿童福利的覆盖范围、儿童福利的保障水平、儿童福利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司法部意见。建议民政部会同有关单位,总结实践经验,围绕儿童福利立法的核心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继续开展深入研究论证和实践探索。社会委将持续跟踪相关工作进展。

2.广西团尹艳镇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社会治理促进法的1件议案(第209号)。议案提出,应加快社会治理国家立法进程,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好经验好做法凝练提升为法律制度,可分设政治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措施、监督管理等章节。

民政部提出,议案所提社会治理促进法框架中“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相关内容,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稿中均有所体现。司法部提出,建议有关单位在总结党中央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基础上,就社会治理的内涵和外延、社会治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的主要方法和措施等问题深入研究。公安部提出,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治理的内容较多,且地方立法更多涉及市域社会治理,建议立法机关牵头对立法内容以及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应急管理部提出,社会治理立法与现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交叉,建议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之间的衔接。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意见。社会治理内涵和外延丰富,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存在交叉,对此应做系统梳理和深入研究,2023年,社会委就基层社会治理问题赴天津、北京等地调研,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下一步,社会委将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做好社会治理促进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3.黑龙江团陈雨佳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青年创业法的1件议案(第0253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支持我国青年创业政策的顶层设计,出台系列文件支持青年创业,但支持性、保障性制度仍不完善。青年创新创业实践探索出的成熟的政策和制度亟待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表示,国家高度重视青年创业工作,通过加强政策扶持、服务保障、环境营造、资金支持等形式支持青年创业。下一步将密切跟踪有关支持青年创业政策的实施情况,结合《就业促进法》修订工作,加强创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论证、实地调研。司法部认为,目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已出台相关文件对青年就业创业作出具体部署。建议共青团中央会同有关部门,就青年的范围、创业与灵活就业之间的关系、支持青年创业的具体措施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

社会委经研究,同意以上意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尤其是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问题。2022年,社会委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就业工作情况报告,重点围绕百年疫情对就业的影响、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问题进行了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常委会。建议有关部门结合议案,围绕重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论证和实践探索,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鼓励政策,为青年创业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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