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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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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1982年5月4日
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88年)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赵紫阳总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和三项议案的说明,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表示满意,并决定如下:   一、将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建筑材料工业部、国家标准总局、国家计量总局、专利局合并,设立国家经济委员会。

  二、将农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合并,设立农牧渔业部。

  三、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合并,设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四、将地质部改名为地质矿产部。

  五、将第一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合并,设立机械工业部。

  六、将第二机械工业部改名为核工业部。

  七、将第三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航空工业部。

  八、将第四机械工业部、国家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合并,设立电子工业部。

  九、将第五机械工业部改名为兵器工业部。

  十、将第七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航天工业部。

  十一、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设立劳动人事部。

  十二、将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设立文化部。

  十三、设立广播电视部,撤销中央广播事业局。

  十四、撤销第六机械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