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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警察廳報六月十七日嚴禁北大學生天安門開會呈京畿衛戍總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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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文
京師警察廳 總監薛之珩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6月19日
1923年6月19日

巡帥侍右:

捧讀鈞諭並鈔示保定電稿一一敬承。

伏査本月十七日,北大學生欲在天安門開會,業經嚴禁。該會因而未能開成。有在人叢中秘密散放傳單者亦經沒收驅逐。除仍飭隨時從嚴注意外,謹此恭陳,仰紓廑系。專肅敬請崇安,統希垂察

總監 薛之珩謹肅庾六月十九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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