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红河哈尼梯田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红河哈尼梯田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云政发〔2012〕120号
2012年8月22日于昆明市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于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PDF文件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将红河哈尼梯田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红河州人民政府、省文化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红河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建设民族文化强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2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