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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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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迷你玩公司並非憑藉自身智力勞動或資金投入來贏得競爭優勢,而是通過抄襲手段來直接攫取了他人智力成果中關鍵、核心的個性化商業價值。這種擅自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無視他人巨大投資,無償利用他人在長期經營中累積的產品聲譽和吸引力,以犧牲他人誠信經營利益為代價來搶奪商業機會的行為,好比「盜用他人身上的黃金」,有悖於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試想,如果迷你玩公司相關行為合法正當,實際上意味着網易公司更無必要付出巨額費用以獲得《我的世界》遊戲運營授權——畢竟遊戲「換皮」總比自研或代理所付出的成本和承擔的商業風險要低得多。長久以往,若其他遊戲開發者、運營商紛紛效仿,一方面不利於國內對國外優秀遊戲的引進,另一方面則嚴重挫傷遊戲開發者在玩法規則設計上的創新積極性,並會造成遊戲玩法逐漸同質化,也將損害遊戲玩家作為消費者的長期利益。如果簡單以模仿自由定性本案情形下的競爭行為,實則縱容和鼓勵「投機取巧」「坐享其成」,放任和助長市場主體以「叢林法則」式競爭凌駕於公平、有序、正當競爭之上,最終將不利於遊戲行業整體的創新和發展。

綜上,本院認定迷你玩公司被訴行為有悖於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遊戲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網易公司合法權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迷你玩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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