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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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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於開創性的高自由度玩法以及簡約化、體系化的遊戲元素設計。尤其是對於涉案遊戲而言,遊戲元素及其組合體系的具體設計需要經營者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財力,經歷多次迭代和反覆調試,才能達到預期的遊戲可玩性和趣味性。通常情況下,被模仿的智力成果的重要性、創新性、獨特性越強,則能給經營者帶來的競爭優勢和競爭利益越大。

其次,網易公司的合法權益因迷你玩公司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競爭是市場主體爭取商業機會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的活動。正是由於《我的世界》極具個性化的玩法規則以及國內相關品類遊戲極少,網易公司付出了巨額費用獲得《我的世界》中國區代理運營權,其作為經營者本應獲得的商業機會或者合理預期的市場份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網易公司和迷你玩公司均是從事遊戲開發、運營的企業,涉案兩款遊戲亦屬於同一品類,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從市場競爭角度來看,迷你玩公司開發、運營《迷你世界》,本質上是與網易公司爭奪該品類遊戲市場的商業機會或市場份額,必然會造成網易公司利益受損。當然,經營者推出與競爭對手類似的競品遊戲,該行為本身無可責性。在市場競爭自由原則下,應當堅持動態競爭而非靜態競爭觀念,即使競爭對手因此利益受損,也不足以直接推定競爭行為的不正當性。換言之,作為不正當競爭判斷基點且起到決定性作用的仍是行為特性而非法益損害,但後者可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再次,迷你玩公司的模仿行為超過合理限度且會造成實質性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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