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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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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據此,對於無法適用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予以規制的行為,未必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但適用該原則條款時不得牴觸知識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本案中,遊戲元素及其組合設計作為呈現遊戲玩法規則的智力成果,根據 2010 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無法歸入合適的作品類型,以遊戲畫面著作權進行保護亦不妥當。但如上所述,該智力成果並非全部屬於著作權法有意排除保護的思想,此時仍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內,考察其是否能給經營者帶來獨立於著作權法的可保護利益,該法益是否因其他經營者競爭行為受損,以及綜合評判被訴競爭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實現對法益的間接保護。

本案中,迷你玩公司對於網易公司提出的不正當競爭之訴辯稱,其借鑑在先遊戲來創作新遊戲,應屬模仿自由範疇而非不正當競爭。對此本院認為,模仿推動創新,使得市場競爭成為動態的過程,創新與模仿的動態性連續過程構成市場競爭的本質。只有允許市場中模仿的存在,才能促使競爭者努力提高產品質量、降低價格,促進資源有效配置和市場繁榮發展。簡言之,模仿自由是競爭自由的應有之義,市場經營者原則上應當容忍其他經營者模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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