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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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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遊戲元素,給予玩家的遊戲體驗亦相似,但兩款遊戲畫面差異明顯,且《迷你世界》明確標註來源於迷你玩公司而非網易公司。玩家等消費者群體能夠識別出兩款遊戲源自兩個不同主體,通常只會認為《迷你世界》抄襲了《我的世界》遊戲玩法規則,系前者刻意模仿後者的「換皮」遊戲,而不會將《迷你世界》誤認為是網易公司出品(代理)的遊戲,或者誤認為迷你玩公司與網易公司存在特定商業合作關係。至於網易公司舉證的《我的世界》知名度及部分玩家評論,僅能用以佐證迷你玩公司實施了「搭便車」行為,尚不足以證明被訴行為屬於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市場混淆的情形。此外,兜底條款與具體條款規範對象的性質應保持一致,只有在擅自使用其他有一定影響的標識足以產生混淆後果時,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兜底條款予以認定,而本案並不涉及標識混淆問題。綜上,迷你玩公司被訴行為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混淆行為。一審法院相關認定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三)迷你玩公司是否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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