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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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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6年8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67年8月26日
1967年9月7日
公布於民國56年9月7日

中華民國 56 年 8 月 26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56 年 9 月 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0 日 廢止16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

第一條

  教育部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全國文化事宜。

第二條

  本局設左列各處室,各處得分科辦事:
  第一處。
  第二處。
  第三處。
  第四處。
  秘書室。

第三條

  第一處職掌如左:
  一、關於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事項。
  二、關於文化運動與文化活動之策劃與推進事項。
  三、關於文化事業與文化機構、團體之聯繫、輔導事項。
  四、關於文化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五、關於文化書刊之編譯事項。
  六、關於地方政府文化業務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第四條

  第二處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學、音樂、美術、戲劇、舞蹈、攝影等各種文藝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各種文藝機構、團體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各種文藝活動之倡導與獎助事項。
  四、關於各種文藝創作及作家之獎助事項。
  五、關於各種文藝之國際活動事項。

第五條

  第三處職掌如左:
  一、關於廣播事業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電視事業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廣播、電視機構團體及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廣播、電視事業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關於廣播、電視事業之國際活動事項。

第六條

  第四處職掌如左:
  一、關於電影製片事業之管理及輔導、獎助事項。
  二、關於電影機構、團體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電影片之規劃、分配、檢查及准演執照之核發事項。
  四、關於違法電影片之修剪、取締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電影片檢查標準之解釋事項。
  六、關於電影事業之調查、統計事項。
  七、關於電影事業之國際活動事項。

第七條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處之事項。

第八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全局事務;副局長一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九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二人,薦任;處長四人,簡任或薦任;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簡派;科長十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均薦任;專員十人至十五人,薦派;科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四人得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技正二人至四人,薦派或簡派;技士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得為薦任,餘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五人至九人。

第十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二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業務。

第十一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二條

  本局得呈准教育部聘請專家為顧問,其中三人得為專任,簡聘。

第十三條

  本局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

第十四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教育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十五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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