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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廣總督周馥批粵路董事葉雨田等稟《遵照商律公舉總協理伏求電咨商部奏請準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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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憲周批
大清兩廣總督周馥
光緒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906年11月13日

稟悉:查照商律,應先由各股東公同舉定董事再舉總理,方合辦法。前此謗議紛起,以致總理、協理疊請辭退,路事岌岌可危。鐵股不交,大局瓦鮮,維持保護,本部堂不能任其責。欲平眾心,非將第一期所收股銀查驗明確,妥儲銀行,以昭大信,別無良法以善其後。仰候派員査驗確實,再行按照各國公司章程督同各紳商妥議辦法,以保公益而期永久。所請電諮商部奏派唐侍郎之處,暫從緩議。

此批。九月廿七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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