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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报宣统元年全年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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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报宣统元年全年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1910年4月23日
宣统二年三月十四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呈事。

  窃本处遵照奏案,每届年终应将用过银数造具清册,申请核销,现自宣统元年六月初一开办之日起,至十二月底止,所有本处当年经费均系按月支领。本届事属创始,原无旧管之款,计新收共京平足银一万五千六百五十四两,开除共京平足银一万二千零七十二两零三分八厘,实存京平足银三千五百七十七两九钱六分二厘,俟归入下届旧管项下造报。所有本处常年经费自宣统元年六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收支存款银数,理合另具四柱清册备文申呈,伏乞王爷、中堂、大人查核准销备案施行。再,原拟常年经费,每月支领二千五百两,经格外撙节支用,而开办伊始,一切添置均属无几,故能盈余至三千五百余两之多。嗣后常年经费自未便预为核减,致有支绌之虑,合并陈明。须至申呈者

右呈外务部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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