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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债票发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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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债票发行章程
度支部奏准安徽试办公债票奉 旨依议
大清安徽巡抚朱家宝
宣统二年正月十六日
1910年2月2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第一条。安徽公债。共募集银一百二十万两。 

  第二条。此项公债。分六期收银如左。 

  宣统二年三月初一日。为第一期。收银二十万两。 

  宣统二年四月初一日。为第二期。收银二十万两。 

  宣统二年五月初一日。为第三期。收银二十万两。 

  宣统二年六月初一日。为第四期。收银二十万两。 

  宣统二年七月初一日。为第五期。收银二十万两。 

  宣统二年八月初一日。为第六期。收银二十万两。 

  第三条。归还公债本息年限数目如左。 

  宣统三年第一期。应付七釐息银八万四千两。并随还本银二十万两。 

  宣统四年第二期。应付八釐息银八万两。并随还本银二十万两。 

  宣统五年第三期。应付九釐息银七万二千两。并随还本银二十万两。 

  宣统六年第四期。应付一分息银六万两。并随还本银二十万两。 

  宣统七年第五期。应付一分一厘息银四万四千两。并随还本银二十万两。 

  宣统八年第六期。应付一分二釐息银二万四千两。并随还本银二十万两。 

  以上六年。共还本银一百二十万两。息银三十六万四千两。每期应得息银。均须扣足一年。方能付给 

  第四条。此项公债票。每整票库平足银一百两整。每零票库平足银十两整。各注明取本付息期限。每期字号。按甲乙丙丁戊己六字。依次分塡。 

  第五条。由藩司盖用印信。 

  第六条。由安庆省城裕皖官钱总局汇总收发拨兑。 

  第七条。凡本省地丁钱漕关税釐金捐款。均可以库平足色期满之票交纳。并将本期内应得足年未取之利息加算。均由承收署局向官钱总局兑现。 

  第八条。各地方官及经收税捐各分局委员。均得以此期满票解本管库局。统由官钱总局兑现。 第九条。此项公债票。作为现银。按照库平足银兑收。不许留难加索。 

  第十条。凡各票主到期。即向官钱总局领取本息。如在外省及他埠。不便向官钱总局取用本息。可以期满之票在官钱总局指定代收局号。兑取现银。其在本省地方。可向地方官衙门及各税捐分局取现。该署局即用以抵丁漕税捐正款解库。 

  第十一条。此项公债票。无论何人。均准其转售转兑。认票不认人。

  第十二条。收存公债票在五万两以上者。准其每年十二月初一日。赴官钱总局呈验债票后。许以调查公债票备付款项。如收存不及五万两。可约集各票主。凑成五万两。公举一人。验票后。亦准其赴局调查。 

  第十三条。此项公债票。如经手大小官员差役。不遵章程。有留难侵蚀等弊。一经查实。官员参革。差役监禁十年。仍将侵蚀之款加一倍追罚。 

  第十四条筹备公债本息的款如左。 

  一安徽藩库杂款每年银十四万两。 

  一安徽牙釐局出口米釐项下。每年提银十五万两。 

  第十五条。以上每年共银二十九万两。专备还债之需。无论何项紧急用款。不准挪移动支。

  第十六条。各署局每年认筹备还的款。须于每次应交之期。提前两个月。如数交官钱总局存储。以免临时贻误。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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