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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署谕旨召集临时国会公决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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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旨
大清内阁全体署名
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九日
1911年12月6日
公布于内阁官报十月初十日第一百二十八号

  奉

旨朕钦奉

隆裕皇太后懿旨。内阁代递唐绍仪电奏。民军代表伍廷芳坚称人民志愿。以改建共和政体为目的等语。此次武昌变起。朝廷俯从资政院之请。颁布宪法信条十九条吿

庙宣誓。原冀早息干戈。与国民同享和平之福。徒以大信未孚。政争迭起。予惟我国今日于君主立宪共和立宪二者。以何为宜。此为对内对外实际利害问题。固非一部分人民所得而私。亦非朝廷一方面所能专决。自应召集临时国会。付之公决。兹据国务大臣等奏请召集近支王公会议。面加询问。皆无异词。著内阁即以此意电令唐绍仪转吿民军代表。预为宣示。一面由内阁迅将选举法妥拟协定施行。克期召集国会。并妥商伍廷芳。彼此先行罢兵。以奠群生而弭大难。予惟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原以一人养天下。非以天下奉一人。皇帝缵承大统。甫在冲龄。予更何忍涂炭生灵。贻害全国。但期会议取决。以国利民福为归。天视民视。天听民听。愿我爱国军民。各秉至公。共谋大计。予实有厚望焉。钦此。

  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九日  盖用  御宝

  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署外务大臣胡惟德民政大臣赵秉钧署度支大臣绍英学务大臣唐景崇陆军大臣王士珍署海军大臣谭学衡司法大臣沈家本署农工商大臣熙彦署邮传大臣杨士琦理藩大臣达寿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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