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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谢帅师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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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谢帅师直书
作者:程颐 北宋
本作品收录于《伊川先生文集/卷5

颐皇恐上书于知府安抚宝文阁下。颐至愚学道几五十年,惟是自信,行其所知,不敢为世俗所移。知之罪之,则系乎人焉。

伏睹律节文:诸医为人合药,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古人造律之意,非特矜死者之无辜,亦以警惧庸医,使不敢轻妄,致害人命,则其为益,岂不甚大?近世以来,律虽存而实不用。俗吏拘文,乃云律称合药误不如本方,若用药不如方论,虽日杀千人,法所不禁,官不当治也。遂使庸医辈恣其盲妄,无所忌惮,杀人如麻。耳目所闻见,士大夫为庸医反阴阳、背方论而杀之者,不可胜数。况天下之大,民庶之众,可胜言哉?独嘉祐中,族兄太中嗣宗,知扶沟县,尝以医者用药过剂杀人,送府鞭其背。过剂乃用药之失,非合药误也。当时众论称之,盖他人未尝用此律故也。

今死者之家,莫肯与医者辨者,其故有三。以当官者无爱人之心,苟欲省事,不肯为之穷辨,一也。与医者习熟,不忍讼之,二也。虑今而后,难复用医,三也。是皆以利害为心,而不顾骨肉之义,知其冤死而不为之辨,骨肉之义绝矣。既不能辨,则为之词曰,彼无恶意,又曰讼之无益矣,又曰己之命也。此皆至愚,不知义理之言。

彼有恶意,自当从故杀伤之法,此律正为无故意者设也。辨之所以申骨肉之义,岂系有益无益也?谓己之命,则为人殴而杀之,亦可以不校矣。世之人,虽其父母本非死疾,为医所杀,隐忍而不辨者多矣。众人观之,亦不以为非也。习俗之迷人也如是。今之士大夫,使马医治马,误杀马而杖马医者,目所常见,耳所常闻,众人不以为非也。至以父母骨肉为医所杀而责医者,则未尝见。岂爱亲不若爱马乎?愚惑不思之甚也。

凡人之疾病,误医者多矣。若风疾与气药,肝病而攻脾之类,虽不中病,未能害人。其死乃病死,未得为医杀之也。若医经明言下之则死,是不下则不死也。今下而杀之,与操刃而断其喉何异?古人立法,原其意本不恶,故罪止于徒,恕之至也。若听其妄杀人而不加治,岂为政之道乎?

侄子某为令醴泉,病阴证伤寒,而邑之医者乃大下之,又与洗心散,遂至冤死。今有状披诉。伏惟明公居大帅之任,操劝惩之柄,经术政事闻于天下,高识远见卓然绝俗。法之所无者,尚可权其宜而行之,况有法可依者乎?民之于令,其义最重。致令之死,而不加一毫之罪,于义得为安乎?窃闻邑中愤叹不平之声,闻于道路。岂当任者独不念之乎?重思阁下,天下吏师,诚能行之,郡县必多效之者。若使远近传之,庸医之辈皆知戒惧,不敢轻视人命,则公及人之功,岂细也哉?匪惟先兄父子怀结草之报,当获上天之祐,后昆享繁衍盛大之福。不胜哀恳,颐皇恐上诉。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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