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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pd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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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国前户口在外省市及非北京生源在京读书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提供市公安局开具《入户通知单》。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提供市公安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提供原注销户口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六)由外省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提供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投靠亲属等入户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或《入户通知单》;

(八)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需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教及退兵、退学的,核实原户口注销登记;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