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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永樂大典07507.pd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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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甚賤傷農古今之通患也。故李悝耿壽昌爲平糶常平之法。以救其弊。不惟當時人以爲便。而後世有賴焉。 神宗臨御之初柄。臣建議廢常

平舊法。以散青苗錢。縉紳之公。論。莫不以爲非。而主議者持之甚堅。先帝聖明。心知其故雖重違之。而至於數年之後。乃奮然獨斷。令常平錢斛存

留一半。遇斛斗價貴。减市價出糶。收成時。添市價收糴。此有以見先帝知常平舊法之不可廢也。然青苗錢未遂全罷者。以主議之大臣猶在。而附

會者膠固其說未可以遽破而已。今二聖臨御。善政無不行。弊事無不革。宜有以成先帝之志矣。今年二月九日。勑節文提舉官錢榖。委提點刑獄

交割主管。依舊常平倉法。命下之日。四方嘆頌。以陛下聖德隆厚。前古之良法。先帝之素志。信可以行之於今日矣。曾未數月遽復變易。而所謂青

苗錢者。方且著爲新令。以其事物論深以爲。而莫知其故。臣竊料議者不過謂青苗既不立。額而取。人情願坐而得息。有利而無害云爾。果如此

議。臣請言其不然也。夫取債出息。貧下無知之民所甚欲也。初無故而得錢。孰非情願迨乎收歛之際。即須追呼督促。脅以鞭笞威以枷棝。而後本

息可得也。且又將新盖舊積累浸多。則以逃亡自捐之故。而虐及妻孥。累及同保者。相望於道路矣當太平無事之時。而使其民無辜䧟溺有至於

此。可不爲之痛惜哉。然則青苗之所謂利者。果在於利民。即非民之所利則其說既見於前矣。如曰利國。則歷古以來利不及民。而國能獨利者。未

之有也。必民利而後國利焉。此惟常平舊法有之。而非青苗錢之所能致也。夫糶甚貴傷人。甚賤傷農。人傷則離散。民傷則國貧。乃必然之理也。人

果傷而離散矣。區區青苗之錢。能使之不離散乎。農果傷而國貧矣。𤨏𤨏二分之息。能使之不貧乎。故不若榖賤不至於傷農。而民敦本。民敦本則

田野闢。而賦稅增也。榖貴不至於傷人。則民樂業。民樂業則百貨出而無求不得也。夫如是。則下何假於借貸之物。而上何慕於二分之息乎。故曰。

民利而後國利。惟常平舊法有之。而非青苗錢之所能致也。臣。竊惟先帝存留常平一半錢斛。以行舊法。誠務在於平榖價矣。然今天下郡縣猶不

免樂歲粒米狼戾。價甚賤而不售。㐫年榖騰踴。民阻饑而死亡者何耶盖郡縣之吏。妄意朝廷之法。惟急於爲利。故於青苗新令。則競務力行。於糶

糴舊條。則僅同虛設。而又常平錢斛既分。以爲青苗之本。則可充糶糴者。自已不多。是以榖價低昂。而終未見其平也。臣伏望朝廷罷散青苗錢。依

今年二月九日。勑行舊常平倉法。以成先帝之素志。無使郡縣之吏。以利心期朝廷。而廢善法也。惟聖慈詳酌。蚤賜㫖撝施行。 貼黄。 先帝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