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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永樂大典06524.p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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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開封府界提點司。乞免封樁闕額禁軍請受等。詔惟錢特免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詔在京開封府界。見封樁闕額諸軍請受。可並送内藏

庫。别封樁。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詔河北沿邊州軍禁軍闕額米。歸群收司封樁。 四年六月二十有六日。詔應熈河路。及朝廷所遣四將。漢蕃軍

馬。錢帛糧草。並委經制管勾官。馬申胡宗哲計度應副。如不足以封樁闕額。禁軍衣糧。并封樁。錢帛充。若闕以茶場司錢榖充。 五年正月二十四

日。詔開封府界諸路封樁。禁軍闕額錢。除三路外。及淮浙江湖等路增剩鹽錢。江西賣廣東鹽錢。福建路賣鹽息錢。並輸措置。河北糴使司先借攴

内藏庫錢三十萬緡。于河北糴使司以福建路鹽息還。五月一日詔内外闕額禁軍。例物元减半。或全不攴處。並依式全攴已全攴處。權增千錢。以

封樁禁軍闕額錢給。 七年六月一日。紹河東路銷廢五指揮禁軍錢糧。即非一路兵額。偶有闕數衣糧之比。並封樁以給。提舉保甲司起教之費。

八月二十七日。權發遣同經制熈河蘭會路邊防財用。馬申乞免熈河路封樁。新復五州軍闕額禁軍請受。詔自今更不封樁。其已封樁者。撥與

經制司。 十月九日。詔諸路封樁闕額禁軍錢榖。並依元豐令。隨市宜變易。其不得减過元糴納價法除之。哲宗元祐元年。十月十五日。河北轉

運司言。今本路封樁禁軍闕額請受。請立法止於逐路樁管。如有不可停貯。即令提刑司變轉。見錢封樁。從之。 二年四月二日。樞宻院言臣僚奏。

乞罷内外封樁禁軍闕額。按熈寧十年二月。詔㫖内外禁軍已有定額。三司及諸路計置請受。歲有常數。其間偶有闕額。未招揀人充填。所餘請受。

亦合樁管。竊詳詔㫖内外禁軍。係經熈寧已來節次减廢。并合各已立定實額。即與舊日虛數不同。朝廷爲諸路監司吝惜財費。不矜招揀。致漸耗

兵數。無以督責。遂立約束。闕額請受。悉行封樁。迨今千年。雖所樁到錢物甚多。未嘗輙借佗用。今若悉罷封樁。深慮諸路監司因循觀望。不肯留心

蒐補兵備。不唯有乖前日减并軍額之意。兼恐緩急闕兵。有誤大事。詔除三路二廣更不封樁外。在京府界及其餘路分。並依舊封樁。仍只封樁衣

糧料錢。餘亦與免。 三年五月十七日。詔府界諸路封樁禁軍闕額錢帛。後來創置過禁軍指揮。並先據數除出。候不及舊額之數。方依條封樁。仍

著爲令。 紹聖元年九月二十一日。京西路轉運司言。本路財賦素窘乏。乞特免封樁。厢軍闕額請受。詔今後諸路厢軍馬遞鋪闕額不及一分處

並免。封樁。衣糧料錢闕額一分已上處。與免一分。 元符三年六月十八日。樞宻院言勘會府界諸路封樁。禁軍闕額請受。并收租錢物。係專充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