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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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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373號
2018年8月17日
2018年8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213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蔡挪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本作品來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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