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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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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
    • 1963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42号通过
  • 改正
    • 1995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57号修正补充
    • 1999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83号修正


第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了成为共和国公民的条件,维护和保障他们的独立权利。

第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

1. 建国前拥有朝鲜国籍的朝鲜人及其未放弃国籍的子女;

2. 已成为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并经合法程序取得共和国国籍者

第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居住地、滞留地,享受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第四条 居住在其他国家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返回原籍国或者自由出入。

第五条 下列人员因出生取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

1. 共和国公民所生者
2. 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共和国公民与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所生的人;
3. 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无国籍人所生的人
4. 在共和国境内出生,但父母未确认者

第六条 无国籍人或者其他国家公民可以通过申请取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 居住在他国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他国公民所生的人的国籍,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未满14周岁的人的国籍,根据父母的意愿确定,如果没有父母,则由监护人的意愿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或监护人在出生后三个月内未表达意愿,他们将拥有共和国公民身份。
2. 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国籍由父母双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生的医生与父母的医生或监护人的医生不同,则应根据个人意愿决定。
3. 成为成年人的人的国籍由该人的意愿决定。

第八条 居住在他国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与他国公民所生子女的国籍被确定为共和国国籍的,由该共和国驻该国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确定。父母或孩子的居住地 您必须提交一份文件,说明 如果共和国没有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则必须将文件提交给最近国家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或居住国的有关机构。

第九条 父母加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开除其国籍时,其子女的国籍变更如下。

1. 未满14周岁子女的国籍根据父母的国籍发生变化。
2. 14-16岁儿童的国籍变更需经父母双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父母的遗嘱或者与父母的遗嘱不同,则按照父母的遗嘱执行。

第十条 即使持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父母一方的国籍发生变化,子女的国籍也不随之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不因结婚、离婚、收养、分居而改变。

第十二条 丧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可以申请恢复共和国国籍。

第十三条 被撤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自决定之日起丧失其共和国公民的合法地位和权利。

第十四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国籍有关的实际业务由公民登记机关办理。在共和国领土之外,共和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或申请退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决定,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他国就国籍缔结的条约有别于本法规定者,以该条约为准。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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