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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6778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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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4 月1 3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0 6 7 7 8 1 號
2011年4月13日
總統府公報第6970號第4至5頁

茲依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及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99 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及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99 年度預算。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及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99 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

中華民國 100 年4 月13 日公布

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614 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1,058 萬元,照列。
  3.本期餘絀:556 萬元,照列。

二、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589 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589 萬元,照列。
  3.本期餘絀:0 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 2 項:

(一)1.各財團法人預算書表編製過於簡略,不利立法院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應檢討改進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書表編製,加強預算書表內容之說明及完整性。
  2.預算書總說明應納入以前年度工作計畫之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以利立法院預算審議。
  3.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立法院決議,應將預、決算上網公開。
  4.應參酌現行決算之法定審查體制,將決算報告併送審計部審核,以完備監督機制。
(二)財團法人從業人員之薪資標準不一,主管機關應審酌財團法人之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訂定各財團法人從業人員支薪標準。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總統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總統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正式內容仍應以《總統府公報》公佈者作準。維基文庫不提供法律咨詢,而其收錄的內容,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機構認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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