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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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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
新出图〔95〕215号
1995年3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文件

  自1990年以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就出版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以及反映他们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其中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也提出了原则要求。从总体看,执行情况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画册不按规定报批选题,内容编写不够严肃,照片选择不够得当,没有注明资料来源,装帧印制质量较低。读者对此有意见,社会影响不好。为了切实加强对这类图书的管理,保证质量,经中央办公厅和中央宣传部审核同意,现就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问题,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重申严格执行《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

  二、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包括:摄影类的影集、活页图片集、挂历、年历画、年画、装饰画、图片等。

  三、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限由人民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央党史出版社、文物出版社、长城出版社、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根据各自的分工安排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上述出版社在安排出版这类图书时(其所收照片不论是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过的),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上述中央部委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新闻出版署审批;上述地方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视情况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这类图书所采用的摄影照片一律须注明作者和来源。

  凡出版反映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四、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照片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严肃查处。

  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抄报: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新华书店总店、全国各出版社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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