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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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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艾滋病防治条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 制定22條
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 72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5至7, 9, 14至18條
增訂第6之1, 8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2 月 30 日公布2.總統(86)華總義字第 86002805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7、9、14~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9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3.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4.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10, 14條
增訂第14之1條
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5.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7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1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7, 9, 14, 14之1, 18條
增訂第9之1條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871號令修正公布第 7、9、14、14-1、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2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2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新名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2 條、第 6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增訂第15之1條
刪除第18至20條
修正第2, 6, 16, 17, 23, 27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6、16、17、23、27 條條文;增訂第 15-1 條條文;刪除第 18~20 條條文;除第 16 條第 3、4 項自公布後 2 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修正第11, 12, 21至23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4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12、21~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5之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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