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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自治聯盟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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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稱為台灣地方自治聯盟。

第二條
本聯盟以確立臺灣地方自治為目的。

第三條
本聯盟以贊同前條主旨之同志組織之。


第二章機關

第五條
本聯盟置下列機關:
一、聯盟大會
二、評議員會
三、理事會
四、聯盟支部會
五、顧問

第六條
聯盟大會以評議員及支部選任之代表者組織之。
聯盟大會每年開常會一次,但大會構成員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時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之場合得召開臨時大會。
聯盟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及解釋本聯盟規約。
二、決議宣言及各種決議案。
三、受理各機關之報告。
四、選任評議員。

第七條
評議員會以大會選任之評議員組織之每年開會兩次,但評議員會構成員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時或理事會認有必要之場合得召開臨時會。評議員之職權如下:
一、選任理事。
二、決定本聯盟之運動方針。
三、有必要時得代行聯盟大會之職權。
四、監督本聯盟之財政。
五、推薦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為本聯盟最高機關以評議員會所選任之理事組織之,員額限廿五名以內,任期兩年不妨重任。
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五名。

第九條
有聯盟員五十人之地方得隨時設置本聯盟支部。
支部規約概由支部聯盟員制定,但須經理事會承認。
支部執行機關須受理事會之指揮監督。
支部聯盟員每廿五人選出代表者一人出席聯盟大會。


第三章財政

第十條
聯盟員每年繳納會費一圓但經理事會承認得免繳會費。

第十一條
支部所屬聯盟員之會費歸支部收用。

第十二條
聯盟員如有汙辱本聯盟之體面或違背本聯盟之主旨者,得經評議會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予以相當之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聯盟規約非經聯盟大會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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