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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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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释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0〕20号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司法解释第1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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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3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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